司法局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广州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建梓

司法局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广州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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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凡是办理过贷款,家里经历过继承,出国留学,旅游等事项的朋友,对于公证处并不陌生,很多人也去过公证处办事,但对于没有办理过公证业务的朋友,还真的不知道公证处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那么公证处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呢?

公证处最初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科室,其性质是属于司法行政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证业务属于司法行政业务,公证人员属于司法行政的工作人员,其身份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其单位的编制、人员编制,经费编制都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

1979年以前,我国的公证制度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以后开始逐步恢复。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增多,原有的公证体系或是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的要求,需要对公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并在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公证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一样,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公证机构开展公证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人员的从业资格、素质要求等进行了规范。

按照公证法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改革后的公证处不再属于行政单位,而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也不再属于公务员而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处的设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有自己的名称。比如某某县公证处,某某市公证处等,这和成立其他的法人或是公司是一样的;二是有固定的场所。这种场所要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业务,这种场所主要是办公场所,业务运营的场所等,可以是自有房产,也可以是租赁的房产等;三是有2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公证处的主体业务是办理公证业务,要求有2名以上的公证员,这是最低的要求;四是有开展业务所需必需的资金。这和事业单位、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一个性质的。

公证处开展业务离不开有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队伍,就像法院要有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检察院有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一样。要取得公证员的资格,必须要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

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需要签订聘用合同。

综上所述,公证处原来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属的单位,公证业务属于司法行政业务的范畴之一;改革后的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依法开展业务。


成都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公证体制改革改不动,是因为不愿改

——专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施汉生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 霍思伊

本文首发于2017年8月20日总第818期《中国新闻周刊》

8月17日,就公证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施汉生(正司局长级)。

不改革无异于“慢性自杀”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部部长张军曾说:“从2000年提出公证机构行政转事业的改革任务到现在,17年过去了,全国居然还有将近三成的公证机构仍保留在行政体制这个‘襁褓’中。”这17年来改革难以推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施汉生:正如张军部长指出的那样,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不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改。因为“管办合一”有利益因素在里面,公证机构的人财物都直接插手干预。

其次,是公证机构不想改。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公证员,又是行政干部,很安稳。改制之后有压力,适应不了。说到底是“既要帽子、又要票子”,脚踩两条船,企图“两头占”,什么也不愿丢。

另外,也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不放权,或有公证机构不愿意改的情况,也有的是因为改革所需要的配套政策不到位,这与当地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不无关系。无论如何,正如张军部长所指出的,影响改革进程的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主观方面思想认识问题是主要原因。

实际上,2000年公证体制改革的方案中也提出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但是基于上面提到的几个原因,一些地方不愿推、推不动、推走样,造成了改革的不彻底。所以一些地方即使发一些文件,也是不痛不痒、不解决实质问题,其核心就是公证处的自主权无法落实。

前一时期公证机构行政改事业,一些地方改成了“收支两条线”,没有优化激活公证机构应有的活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新一轮的改革中,继续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创新,以改革作为驱动力,用好用足政策,避免“完不成预算,下不保底,超额创收,没有奖金”的情况出现。

实践表明,实行灵活机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或者合作制公证机构,公证事业都有较大的发展,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明显更强,发挥的作用更大。所以,张军部长直言:公证体制改革早改早受益,不改无异于“慢性自杀”

中国新闻周刊:今年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跟以前的文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施汉生:四部委《意见》与前几年出台的政策相比,更加明确了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方向,提出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也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在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方面,《意见》一是明确了在2017年底前,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二是从机构、编制上给予充分保障。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时,可以新设事业单位,原有行政编制通过置换的方式核拨事业编制,原使用的行政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其中政法专项编制由中央编办商司法部,统筹用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急需领域工作力量。这是我们争取来的一个非常好的政策。

三是在人员安排上,是继续做公务员还是做公证员,由他们自主决定。改革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选择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保留其公务员身份及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选择留在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四是财政保障上,对改革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在类别细分上,我们鼓励更多的公证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争取更加灵活的运行机制,为公证机构发展注入更多的活力。

目前看,公益一类公证机构因为不能收费可能不保,差额拨款的公益二类又缺少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因为如果只把公证处当成一般的事业单位,工资不如公务员,还和其他事业单位没有差别,公证人员就会缺乏积极性。

所以,我们要在二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优化,比如在这个文件里提出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这是本次政策的一个亮点。就是允许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只需进行编制备案,不需要编制审批。相当于只配置事业单位的户头,但是不占国家的编制和财政拨款。备案制目前只在公立医院、高校等少数领域试点,这次把公证机构也纳入其中,也是编制管理的创新举措。

推进合作制试点必须既积极又稳妥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对合作制公证处的发展是什么态度?既然实践已经证明合作制公证处的效率比事业体制和机关体制公证处都高,是不是可以大范围试点,甚至全面铺开?

施汉生:目前,全国有20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机构。2016年度,这20家公证机构办证量占全国公证机构办证总量的5.1%,业务收入占全国公证机构业务总收入的4.5%,资产规模从组建时的2300多万元增至2亿9千多万元。厦门鹭江公证处从试点之初2001年6月的3名公证员,发展到目前公证员加科研团队近300人,至去年底共办证54.5万件,业务红火。而15年来接到的投诉一共17起、复查57份公证书、撤证34份、补证2份,复查撤证率为万分之零点六,涉诉案件无一败诉、无一赔偿。

总体来看,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在队伍发展、业务增长、资产积累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增长,取得了实实在在、有目共睹的业绩。

《意见》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合理确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这里所谓的“高标准、高起点”,指的是它的发起人素质要高,要有担当的精神,业务上要精专,政治上要过硬。我们考虑合作制公证处里要建有党支部,自始做好党建工作,确保发展方向不走偏。

目前,司法部正在制定《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不日即将下发。这个试点《意见》将对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指导思想、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议事规则和权利义务、机构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尤其是在人们比较关心的方面做出规定,比如公证处内部的分配机制、如何准入和退出、质量监管等。对于合作制公证机构更加明确的管理规则,司法部也将在下一步研究出台。

合作制公证机构运作的经验不够成熟,所以推进合作制试点必须既积极又稳妥,一哄而上容易生乱,达不到试点初衷和目的。当然,合作制公证处的一些配套的措施目前还不完全,有些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完全界定下来。所以我们提出一个省(区、市)先设几个试点,过一两年以后在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视情安排。

合作制实际上也只是阶段性的一种探索。今后,肯定是要按照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来大力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发展的。公信力是公证行业安身立命之本。目前而言,我们在思想准备、人员素质、管理规范和规则等方面都还不完全成熟,可以说还没有准备到位,因此我们只能走试点模式,抓紧试验总结。

中国新闻周刊:“案多人少”也是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改革中还会有一些公证员选择回机关,会加剧人才的短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施汉生:现在我们要有前瞻性,当公证处出现公证员年龄老化、返聘、依靠公务员兼办(证)这些问题时,就要提前考量,及时补充工作人员。不能等到前任公证员离职,公证处面临缺人处境时再想着补充。

法国每6000人设一个公证人事务所,意大利是每8000人设一个,而我国的公证员只占十万分之零点几的比例。

改革过程中,会有部分公证员选择回机关,一些地方公证处就可能出现人手不足问题。对此,许多地方实行两至三年的过渡期政策,由选择回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继续办理公证业务,同时抓紧招聘新的执业公证员。

司法部也要求各地树立“一盘棋”思想,有组织地选派改革搞得早、搞得好的地方的公证处副主任甚至主任,到刚刚改制的地方的公证处去挂职、支援,从管理上带、业务上带、方法上带、理念上带。同样,新改革的地方,也可以选派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到改革搞得较好的公证处去挂职、见习。

另外,我们还在考虑从政策上鼓励改革搞得好的公证处,去相对落后的地方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办公证处。

个别公证人员工作不够负责

中国新闻周刊:过去,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属于国家赔偿,公证机构改制为民事主体后,承担赔偿的钱从哪里出?

施汉生:公证机构既然作为民事主体,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赔偿责任,目前实施的是公证责任保险与公证赔偿基金共同组成公证赔偿体系,公证责任保险先行,公证赔偿基金补充。

一方面,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行业建立了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基金是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们要在进一步触及利益上做文章,就是要在制度设计上,改变目前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是全国统一标准的不合理做法,加大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失信违法成本。公证员执业情况与公证员个人利益挂钩要有正相关性。

前不久,在处置上海某公证处公证员唐某某私自篡改公证文书、造成当事人较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中,不仅对公证处及其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分、行业惩戒,而且将公证员唐某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由杨浦区公证处向其追偿了19.5万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履职不当的公证员,《公证法》和《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各地有关部门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公证员的党纪、政纪、法纪责任。

对于公证员的“退出”制度,《公证法》第42条已明确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和条件。今年内,司法部还将研究制定出台《公证执业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公证执业动态化即时管理。比如发现错证、假证要第一时间汇报,这是义务。然后顶格处理、严肃处理。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部部长张军说,近期出现了一些违法公证的个案、系列案,教训很深刻。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什么领域?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案件?在制度上需要怎么完善,比如如何避免不认真核实就出公证书的问题?

施汉生:近期,北京、内蒙古、上海、湖北、山西、云南、甘肃等地陆续出现一些违法公证个案、系列案,主要发生在当事人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公证书,并且使用骗来的公证书达到他们的不法目的。比如,采取“假当事人真证件”或者“假当事人假证件”的手段,在公证机构办理处分房产的委托公证,再持委托公证书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进行房产抵押、出售,在房屋实际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处分,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出现此类案件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程序制度实现他们的违法目的;另一方面是个别公证人员质量观念淡漠,工作不够严谨、细致、负责,对风险的发现和防范意识不到位。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就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等工作提出了具体严格要求,划出执业纪律红线。

《通知》明确提出,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五不准”措施从制度上将避免不认真核实就出公证书的问题。

行政改事业必须年底前完成

中国新闻周刊:按照目前这个改革时间表,各地要拿出改革方案报到司法厅,9月底前司法厅研究汇总呈报司法部。今年年底前,行政体制公证处都要改革到位。你觉得这个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吗?

施汉生:这是必须完成的任务,而且无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在年底没有及时完成的话,你们这个司法厅(局)的主要负责人要向省(区、市)政府和司法部作出书面说明,甚至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目前各地都在进行统一思想、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压紧责任的工作,许多地方逐级签订职责明确的责任书。我个人对年底前完成公证机构行政改事业抱有充分信心。

中国新闻周刊:各地公证处发展的水平不一,公证改革如何做到因地制宜,而不“一刀切”?

施汉生:目前行政改事业任务较重的省份有8个,包括:湖北83家、湖南77家、河北76家、河南73家、广西71家、江西68家、新疆67家、四川51家。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文化诸多方面的差异很大,公证工作所处的环境条件也不例外。十七年来公证体制改革之所以滞缓,也总有主客观复杂的因素。有鉴于此,推进改革的目标、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我们强调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比如,年底前各地必须完成行政改事业,而有条件、有主动性的,则要求马上改、尽快尽早完成;根据经济发达、公证证源等条件,基层公证处可以选择全额保障、公益二类(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没有条件的,首先要将体制转换为事业性质,而有条件的地方,则要顺势而为、继续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包括创新编制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公证机构自主权等,以激发、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再比如,着眼公证制度顶层设计和公证机构新组织形式的探索,要求各地都要开展数量不等的扩大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在对待人员去留问题上,强调要执行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妥善安置,确保队伍稳定,等等。

哈尔滨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之后1个月时间里,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召开了司法厅(局)党委(党组)会议、公证改革推进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有力的落实方案。16个省(区、市)与编制、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湖北、湖南、广西、宁夏一些地方司法厅(局)一把手赴点督察指导。

截至8月20日,全国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数量已从去年底的894家减至810家。

中国新闻周刊:在推进公证机构改革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施汉生:除了行政改事业必须年底前完成外,下一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创新机制的重点有两个。一个是深化事业体制公证处改革,激活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工作机制,增强公证发展活力。

另一个重点,就是推进(扩大)合作制试点,为新的、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组织形式进行必要探索。司法部的要求是在既有20家的基础上,已经有试点的省(区、市)要增加2至3个,没有的则要提出方案,落实2至3个试点;各地推进(扩大)合作制公证处的试点方案要在10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核准。

东方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北京市司法局通报称,此前被媒体披露的“以房养老”骗局事件中,涉案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被停业整顿。该公证处除在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与漏洞外,公证书制作出现问题也显现出来。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海淀法院8月24日召开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的通报会:近三年来,法院裁定对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8月26日《新京报》)

北京市海淀法院,何以在三年的时间里,对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原因并不复杂,因为一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本就是“不公正”的。有的存在混淆视听的情况,有的属于冒名顶替的情况,有的公证环节是违法的。

这其实与公证处的性质是有深度联系的。公证处隶属于司法局,也属于司法部门,但是在管理制度上,公证处更像是一家“企业”。这个单位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开支,办公的费用等等都需要自己想办法。而唯一能够公证处提供财富来源的,就是公证书的出具。因为所有的公证书都是收费的。

那么,也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他们找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就是自身的利益。如果公证书的内容是对自己有好处的,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己利益的,他们就愿意“花钱公证”。如果公证书的内容是反之的,对自己的好处不多,反而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也就不愿意公证了。别说是收费的,即使是免费的,他们也不愿意公证。

就像报道提及的这个“以房养老”的骗局一样,想公证的是参与“以房养老”的企业,只要公证处能够提供一个“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公证书,即使多花点钱他们也在所不惜。正是因为公证处出具了一个“维护自己最大利益”的公证书,才导致了骗局的发生。

现实生活中,公证处的公证问题,绝不仅仅是因为工作不力造成的。很多情况是,为了收取更多的费用,为了让更多人愿意参与公证,为了获取办理公证的费用,而在法律的底线之下行为了。他们明明看出来,有些公证的内容是不合法的,是不公平的,是有违伦理的,是有违正义的,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主张公证的一方,缴纳了公证费。

公证制度,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当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目的只是为了赚钱的时候,也就难免出现问题了。想起珠海市公证部门推出的“无犯罪公证”。警方完全取消“无犯罪证明”开具,目的是为了维护隐私与社会和谐,而公证部门却当成一笔生意和买卖来做的时候,暴露的就是“给钱就公证”的乱象。

“给钱就公证”造就了多少不公正?“给钱就公证”现象早就该好好管管了。出了问题的公证处被停业整顿了。问题是,有多少“给钱就公证”的公证处还没有整改,还在数着“不公正”的钞票?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温州华东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处在漩涡中的公证处

7月底至8月初,多家媒体报道数十名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老人们在公证处进行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下称强执公证)与“房屋全权处置委托书”公证(下称全委托公证)成为老人房子被过户的关键一环。

公证处一时被推上风口浪尖。老人们及子女质疑,即使是老人贪心,公证处在程序、道德上也存在很大问题。

这些质疑能说明公证处在房诈案件中负有严重责任吗?

程序质疑

双方是否需要同时到场

3月7日,《北京晚报》刊发文章《阴阳合同、“以房养老、上门强占:老人的房子被下了哪些套路?》,报道亿隆汇诚系银主主导的五起骗局。8月7日,五位当事人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进行投诉。

胡修伟老人的女儿胡镜作为代表陈述了老人们对程序的质疑:第一,在办理公证时,银主及被委托全权处理老人房产的受托人均未出面,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公证合法吗?第二,老人们反映公证时公证员将一沓文件拿进屋后即退场,最后照相时才又出现,告知义务尽到了吗?第三,为何公证询问笔录几乎完全一样?第四,所有老人都没有拿到公证书,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

这些质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针对“未同时在场”的质疑,北京市法律服务专线12348值班律师表示,一种可能性是银主对其他到场人员进行了授权委托;而全委托公证是单方行为,并不需要被委托人到场。不愿具名的公证员A先生则表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同时到场,“有时候确实凑不到一起,只能分开来,这也是常有的事情。”

针对“未尽告知义务”的质疑,12348值班律师表示,在老人签署了公证笔录的情况下,仅凭老人的否认来证明公证员未尽告知义务,确实有些困难。

而询问笔录制式化很难一概而论,行业内针对同一公证事项会有较为通行的笔录格式,是否构成错证有待主管部门认定。老人方没有拿到公证书,可能是在所签署的文件中约定了公证书由银主或者受托人领取。

房诈骗局曝光后,北京市司法局下发通知,要求办理强执公证和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这两种公证时,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风险质疑

双公证是否风险太高

老人们及子女质疑的另一个焦点是,在进行强执公证的同时进行全委托公证,给予银主这么多的权利,公证处难道没有失察嫌疑?

“我们借了他的钱,做了强执公证,如果我们还不了,他凭借强执公证就可以通过法院去强执我们的房子,为什么还要做一个委托公证,让他可以直接卖我们的房子?”胡镜质疑道。

在民间借贷中,由借款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所指定的人处置借款关系中所抵押的房产,称为“担保性委托”。资料显示,约五年前担保性委托开始数量剧增,导致的问题也引起法律界关注:受托人与出借人存在利益关系,注定不可能维护借款人的利益。

早在2014年5月,江苏省公证协会就印发《关于谨慎办理以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公证处停止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债权人一旦放款出去就要承担风险,所以债权人一定会千方百计地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他可以寻求强执公证、还可以去办一个全委托公证,来设定一个双保险。哪怕设置三保险、四保险,只要合法,法律是不禁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马宏俊在接受北京晚报采访时表示。

不愿具名的公证员A先生与B女士均表示,在此类案件曝光前,北京市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同时办理上述两种公证,申请人自愿申请办理,公证处没有理由拒绝。

房诈骗局曝光后,北京市司法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强执公证的同时,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司法部随后下发通知,不准公证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关系质疑

公证员与银主是否有猫腻

“我们五家的公证书,全是方正公证处的王某和国立公证处的张某办理,如果他们与银主没有关系,为什么每次都是他们?”胡镜质疑道。

王东初老人的子女提供了一份与张某的对话录音,其中张某告诉王家子女,亿隆汇诚已经不在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了,而是转去方正公证处了, “一是我不愿意再给他们办了,二是他们可能也觉得老在我们这儿办有风险。”

张某透露,国立公证处做的涉及老人的公证,主要都是这家公司做的,“这个公司我也了解过,表面上人不多,但实际一共大概有170多人,他们卖过别人的房子,也在方正公证处大楼下闹过事,说白了就是黑社会。”张某还告诉王家子女,他曾经听到过亿隆汇诚的法人邓超打电话让公安局的熟人在查询户籍信息的真假,“我个人认为他在公安系统是有关系的。”

那么,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公证员在明知银主有问题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业务?甚至与银主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公证员A先生表示,与大众的印象不同,公证处早就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服务组织,“我们其实挺弱势的,骗子比我们厉害,敢拎着脖领子跟我们吵,别说批评教育,我们说服都被人家不依不饶的。”

而针对公证书全由两位公证员办理这一情况,A先生表示没有法律规定说不行:“问题就在这儿。我个人认为在这种涉及双方的公证事项上是不行的,公证是站在中间立场的,假设我长期给一个公司做法律顾问,那我办事是不是会有倾向性?”

12348值班律师则表示,有可能是公证处在经营中将某一公证事项分给了某一公证员,才导致公证员相对固定。但也无法排除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双方产生了利益关系,最终还是要用证据说话。

案件追踪

公证处被调查

“老人上当受骗,可怜,这谁都知道,公证处在其中肯定是有责任的,但一股脑都说是公证处的责任并不合适,关键是骗子没人制裁。”A先生表示。

“目前调查组已经进驻方正公证处对案件进行复查,如有录像记录公证员告知相关权利及后果,还坚持说不知道,就很难要求公证处(员)承担责任了。这不是指责老人说瞎话,老人辛辛苦苦一辈子最后钱都打了水漂,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也能理解。”马宏俊表示,目前司法部已经表态、市司法局已经开始调查,公证处和公证员一旦有违法违规,绝对是顶格处理,但如果社会的关注仅止于公证处,对老人维权是不利的。

“如果矛头全对准公证,那么一旦司法局的调查结束,这个事儿很可能也就结束了。而真正设计这套合同来抢你房的人,才是真正应该去追究的人。”马宏俊建议,可以通过法院,更重要的是公安部门的配合,如果公安部门不立案就去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只有沿着刑事程序,才能追回损失。

记者 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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