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 |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菲

案例一

乙本身为甲公司员工,经常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商定采购业务。后期因甲公司内部人员调动,乙不再代理甲公司参与和丙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但是乙却依旧与丙公司商洽采购业务且签订合同。

案例二

乙本身非甲公司员工,但是乙却借用某些手段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商定采购业务且签订了合同。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乙虽然因公司内部人员调动,不再负责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但是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对公司外部的人来说不是显形化的,所以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依旧因交易习惯与乙签订了合同,乙在该案例中便是表见代理。

案例二中,乙本身不是甲公司员工,且无甲公司授权代理的情况下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实则为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在于,表见代理中表见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对于被代理的公司来说是具有合法效力的。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对于被代理的公司来说效力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的公司对于该合同予以确认,那该合同便具有了合法效力,相反如果代理公司对于该合同不予以确认,那该合同便不具有效力,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找无权代理人索求赔偿。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罗念博编辑:马晓晨校对:张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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