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固定劳动关系工时不得单方变更
作者:陈建平 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李某在2014年2月入职荔湾区某医院,任职保安,2014年8月1日起,医院安排李某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将李某派遣至医院工作,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李某在医院每天排班时间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资为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工资。
2020年7月,李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自入职以来至申请仲裁前的加班工资。
医院及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公司按照每周固定工作6天、每天排班12小时的模式计算李某的工资,李某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包括了加班工资,李某每天工作时间用餐两次,每餐半小时,除去吃饭时间,工作时间为11小时,公司已按其工作和加班时间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无须再补发李某加班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对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陈述予以认可,并根据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实际情况认定为双固定模式(固定工作时间,固定薪酬)。李某工作日加班3小时,休息日加班11小时,按照规定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倒推计算,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应补发李某加班工资6000余元,并据此作出裁决。
裁决作出后,劳务派遣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裁决确定的加班工资。
在上述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自2020年8月起,李某的工作时间调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同时相应调整李某工资,李某每月应发工资为2100元。李某提出异议,但医院及公司没有理睬。
仲裁受理及审理
2020年11月,李某以公司无故克扣、降低工资为由,通知医院及劳动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此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医院及劳动派遣公司辩称,未克扣工资,李某工资降低是由于工时制度调整导致不再存在加班,因此没有加班工资,李某工资因此降低,公司并不违法,不需要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行的是双固定模式用工,工时制度调整必然导致工资降低,影响了李某在这一模式下对工资的预期,医院及劳务派遣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征求李某同意,单方调整工时制度,导致李某工资降低,不符合双方工时工资双固定的做法,是属于单方对劳动合同重大变更,明显降低了李某工资待遇,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合法,为此裁决医院及劳动派遣公司共同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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