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统计表表格怎么做,员工加班统计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汐梦

加班统计表表格怎么做,员工加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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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统计表格模板

以第一人称视角,讲述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好故事,分享实践中的好经验,“纪检监察人手记”栏目第二十七期邀您关注蹊跷的加班记录。

“这个书记谁爱当谁当!反正怎么干都是错!”谈话对象张某某刚进办公室,就一脸不高兴地说道。

“看您说的这气话,7年来对社区的奉献大家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怎么能忘?”我连忙安抚。

听我这么一说,张某某的情绪缓和了一些。“你先喝口水。今天我们是想找你了解点情况……”话匣子打开后,从他热心帮助邻里到关心干部职工,再从他工作负责到敢于担当,我们一件件拉起了家常。等他心情彻底平复,便带他来到谈话室,这才切入正题,谈起几年前张某某及社区“两委”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领取补贴的事……

“根据加班补贴明细,2021年6月10日星期四是工作日,但你于当天分别在社区8组、9组各加班半天,并领取了补贴,是否属实?”

“可能是工作人员笔误,大家都忙,出点小错正常。”张某某轻描淡写的回答让我们有了一丝动摇,“是否真如他所说的那样,是我们‘小题大作’了?”第一次谈话没有实质性结果,于是,我们决定从政策法规入手开展调查。

经过进一步的核实,我们发现:2018年,《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拆迁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未涵盖社区“两委”成员;2019年,《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报酬实施办法》也明确对社区“两委”成员实行岗位报酬,并不再执行各类补贴。

除了政策依据外,配合查找到的拆迁工作加班时间统计表、加班补贴人员名单和会计报销凭证、“两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我们也有了底气,请来张某某再次谈话。

这一次,面对我们罗列出的“证据”,张某某终于松了口,承认为了提升大家的积极性,推进拆迁项目进度,而发放“辛苦费”的事实,但他语气间却透露着理所应当的意味。

“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借‘集体决策’之名,违规发放补贴福利,看似是对干部职工的关心,实则是践踏纪法底线,慷公家之慨,揩公家之油。”话音落下,张某某涨红了脸,羞愧地低下了头。

经查,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3年4月,张某某所在社区通过“两委”会议决议,以拆迁工作加班补贴的名义,分三次使用拆迁工作专项经费给“两委”成员们发放了加班补贴,共计78000余元。张某某作为社区书记、居委会主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违规向社区“两委”成员发放补贴,2024年1月29日,受到警告处分。

拿着张某某的处分决定,我想起了那天我们分别时的场景。

“还记得5年前你成为党员的那一天吗?”

“当然记得,4月19日。我出生在艰苦奋斗的年代,在党的关怀下,才有了现在的幸福生活,我一把年纪了还坚持入党,也是想把这份朴素的情感传递下去,发挥余热,为群众做更多实事。”

“现在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阳光公开、公平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也对基层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本地人的张某某一直自诩经历和经验丰富,服务群众也很有成就感,看着他两鬓的白发,我和同事们心中不忍,不禁多嘱咐了几句:“作为‘两委’成员,只有做好懂政策的专业人、工作中的实干家、服务拆迁户的热心人和遵守纪律的明白人,才能更有底气为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我现在明白了,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都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作为社区的‘领头人’,要止于享受个人成就感,谦虚谨慎,始终坚定为民服务的信仰,谢谢组织给我这次重新改正错误的机会……”(成华区青龙街道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 李全义)

考勤加班统计表

盼望着盼望着

五一来了

连续五天的小长假

大家可以选择放假休息

外出游玩

当然

还有不少小伙伴需要继续坚守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

那么问题来了

“五一”期间劳动节连休五天

到底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

哪天加班算休息日加班

加班工资又如何计算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假期加班的几种情形

一般来说,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因此,劳动节虽然连休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加班的工资如何计算

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但张某主张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属于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4000元计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属于张某月工资的一部分,并判决按照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巧妙”地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事实谁来举证?

项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某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并提交了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载项某存在调休情形),餐饮管理公司不认可项某存在加班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存在经审批程序的加班,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间应予以扣除,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呢?

在涉及加班工资时,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当然“多多益善”,例如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工作群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但是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电子数据易被修改,难固定,在诉讼中仅使用电子打卡记录证明考勤情况,难以排除该考勤记录被后台修改的可能;且电子打卡记录仅能体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但因种种原因如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或打卡失败等考勤记录异常的情况,难以直接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

来源: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加班统计表表格

考勤是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可以从中了解到员工的工作状态,是升职加薪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员工的考勤是人力资源管理里很基础但是又很重要的一步,随着时代的发展,考勤也不止一种记录方式,可以用各种方式来掌握好员工的考勤情况和工作状态。

接下来的几种表格,可以让HR把员工整天的状态都了解到,做事情,细中有细,才能毫无错漏。

1、月度考勤表

这是最传统基础的一种考勤表,直接简单地记录每个员工每个月的考勤情况,是否迟到早退。

2、弹性打卡考勤表

此类表格适合一些上班时间不固定的公司,可以单独用来记录这些弹性上班的员工考勤状况。

3、每日工作时长记录表

如果想掌握员工每日工作时长,需要这样一张表格,比如服务行业。

4、加班统计表

对于员工的加班情况有很好的统计,也可以进一步观察出员工对工作的态度是否认真。

5、员工打卡记录

打卡上班的公司,用这张表格记录打卡情况,并且这张表格与月度考勤表并不冲突,两个表格都备好,防止有错误时可以比对出哪里不对。

以上的表格,可以让HR把考勤方面做得十分周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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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统计表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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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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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选择放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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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还有不少小伙伴需要继续坚守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

那么问题来了

“五一”期间劳动节连休五天

到底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

哪天加班算休息日加班

加班工资又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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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加班的几种情形

一般来说,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因此,劳动节虽然连休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加班的工资如何计算

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但张某主张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属于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4000元计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属于张某月工资的一部分,并判决按照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巧妙”地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事实谁来举证?

项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某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并提交了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载项某存在调休情形),餐饮管理公司不认可项某存在加班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存在经审批程序的加班,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间应予以扣除,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呢?

在涉及加班工资时,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当然“多多益善”,例如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工作群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但是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电子数据易被修改,难固定,在诉讼中仅使用电子打卡记录证明考勤情况,难以排除该考勤记录被后台修改的可能;且电子打卡记录仅能体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但因种种原因如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或打卡失败等考勤记录异常的情况,难以直接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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