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彭某在某家培训机构上班,上班初期的前两个月,每天都是朝九晚六午休一小时,正常的工时标准上班,彭某非常满意这份工作,因为自己是需要一些私人生活的人,不想为了高工资而放弃所有的兴趣爱好。但是在签署完了劳动合同后,机构开始给彭某安排很多工作,导致彭某每天加班到晚上11点左右,并且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原因是彭某每天没有完成自己的工作导致的加班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的。彭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而且现在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也不成正比。彭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于是找到了长沙劳动仲裁纠纷律进行相关的咨询。
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且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该规定,有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6天内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40小时,如超过40小时,就有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一般是延时加班按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切记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要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心里有数且注意保存对工作时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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