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之间的区别,通俗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语和

一、质押留置之间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

1.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产生依据

1. 质押中的占有依据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2. 留置中的占有是基于事先合法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未履行相关债务时依法产生的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

1. 质押可适用于动产和某些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几类特定合同中的动产。

二、通俗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方面。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留置权的成立则基于法律规定,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等,留置权就依法成立。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债务人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而交予债权人占有的,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的保管物。

三、留置和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质押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而质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

2. 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质押权是在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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