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最新规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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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广东男子唐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本欢欢喜喜等着收楼交房。不料,逾期两年多,房地产公司一直都未交房,多次协商未果,唐某只好上法院解决。
近日,清远连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569元。
原告唐某诉称,2018年1月30日,其与连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约定唐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536896元。唐某依约于2018年1月支付首付款,并于2018年10月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完成总房款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给唐某使用,逾期交房则应按日计算向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一直未交付。唐某与房地产公司反复协商违约金事宜未果,遂于2021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从购房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58679元。
被告辩称,涉案项目于2019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随即通过打电话或发微信、贴海报等方式通知业主收楼,违约金计算应该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14日止合计40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交付商品房,但涉案商品房于2019年8月14日完成竣工验收后,因第三方反映在建涉案项目对其建筑有影响推迟了房屋交付时间,直至2021年7月5日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全部文件并完成备案,此时才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7月7日发送短信通知原告收房。故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应当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至被告将房屋交付的通知送达原告止共737天,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时应及时通知购房人收楼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积极与购房人协商沟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购房人买房时,应注意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判定该约定是否符合自己预期,如不符合预期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吁青、赵彩红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赵小满
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李某以391万余元的价格向甲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5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在2019年8月30日前交付权属证书,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则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又,该合同附件八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则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2019年12月,甲公司因逾期200天交房与李某签订了《违约金确认书》,支付违约金23.5万余元,约定“乙方不得再以逾期交房以及逾期交房产生其他影响等向甲方提出其他主张”。2020年2月,甲公司向李某发出《不动产权证书办理通知书》,告知商品房已于2020年1月完成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通知业主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李某向甲公司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6.7万余元未果,于2021年12月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对案涉《违约金确认书》约定的部分内容理解不妥,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于甲公司在按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后,是否还应承担办证延后违约金,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附件八第八条第三款系无效格式条款,甲公司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甲公司应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在2019年8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李某。但甲公司实际交付李某不动产权证书的日期为2020年2月,确实存在逾期办证情形。虽然根据该合同附件八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则办证时间相应顺延,但该约定免除了出卖人的责任,加重了买受人的义务,且甲公司未尽充分说明及解释义务。根据行为当时适用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约定属于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甲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系两个不同事由,甲公司应当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两个违约行为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不能混同。该案中,甲公司虽赔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未赔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且未证明赔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填补李某的逾期办证损失,故甲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违约金确认书》第三条虽约定“乙方不得再以逾期交房及因逾期交房产生其他影响等向甲方提出其他主张”,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逾期办证”属于“因逾期交房而产生其他影响”的范围。故李某仍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约金确认书》对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甲公司在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后无须另行承担逾期交房导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虽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分别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后,与李某签订了《违约金确认书》,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了确认,《违约金确认书》第三条约定“甲方(甲公司)向乙方(李某)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违约金后,即完成了逾期交房等相关责任承担,乙方不得再以逾期交房及因逾期交房产生其他影响等向甲方提出其他主张”。该《违约金确认书》签订时逾期办证事实已发生,可以推知,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双方对于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等事项已无争议。甲公司已按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某再诉请甲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不符合《违约金确认书》中的相关约定。
笔者认为,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甲公司在足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后,无需再另行支付逾期交房导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第八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交房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之前,第十六条明确办证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前,并分别规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合同连同附件共46页,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附件八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则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案涉条款虽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根据行为当时适用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在法定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下才无效。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甲公司并未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生效并备案,应视为李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的内容系明知,合同附件八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
第二,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违约金确认书》第三条对此亦进行了重申和明确。《违约金确认书》第三条“甲方(甲公司)向乙方(李某)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违约金后,即完成了逾期交房等相关责任承担,乙方不得再以逾期交房及因逾期交房产生其他影响等向甲方提出其他主张”。李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违约金确认书》上签字之日时,逾期交房、顺延办证的事实均已发生,双方签订该确认书的本意是甲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后,双方对于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并无争议。
第三,按照常理推断,办证日期一般应设置在交房后的合理期限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中虽然载明了具体日期,但结合附件内容,实际意味着办证期限为交房后三个月内。甲公司在交房后两个月左右即通知李某办证,并未超过合理的三个月期限。按照常理推断,本案中逾期200天交房必然导致办证延后,办证延后属于“因逾期交房产生其他影响”。如果交房后三个月仍未通知办证,则买受人可以主张逾期办证导致的相关费用。浙江省2018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不再明确具体办证日期,亦有减少该类歧义之目的。
第四,从利益平衡角度考量,要求甲公司一并承担同一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双重责任过于严苛。该房总价为391万余元,根据《违约金确认书》,甲公司因逾期交房200天已承担了违约金23.5万余元(逾期90日内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超过90日按日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该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远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足够补偿李某因逾期交房而承受的损失。且与李某有同类情形的购房者较多,考虑到甲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免除甲公司因逾期交房而顺延办证的违约责任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检察机关对李某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一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对李某及其律师进行释法说理,解开了李某的心结。其余数百名同情形购房人员均未再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逾期交房违约金起诉书范本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李树国)不按时交付商品房,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赔付了一笔违约金。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约定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称,2019年7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业房一套,申请人于签约当日支付房款252591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1日,但到期后因被申请人违约不能按时交房而解除合同。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才返还购房本金,但对违约金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7886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按照已付款的0.02%支付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并经被申请人质证。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交房日期、违约金的约定等。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银行付款明细一份,欲证明申请人在合同签订日交房款252591元。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称系复印件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证据并经申请人质证。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交房日期、违约金的约定等。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商业房一套,总金额252591元,交房日期为2020年8月1日前。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通知到达后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签约当日付清全部房款合计252591元。交房期届满后超过60日,因被申请人不能按时交房,双方自愿解除合同。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返还了购房款合计252591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交房,申请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认为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按照已付款的0.02%计算违约金,比例过低,请求以已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比例计算,仲裁庭予以支持,但应从2019年7月13日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共计548天。被申请人认为违约金计算时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减除60天开始计算,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计算违约金,仲裁庭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27684元(252591元×0.0002×548天),申请人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钱某违约金27684元。该案仲裁费1625元,由申请人钱某负担15元,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裁决合计被申请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应向申请人钱某支付人民币29294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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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民法典逾期交房违约金
来源:【银川新闻网】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2018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银川市某公司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金凤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830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交清了涉案房款,但因涉案房屋一直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原告购买的房屋在2021年1月5日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因被告延期交房,双方协商违约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益,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该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该房屋,但涉案房屋因未竣工验收备案,被告亦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证书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拒绝接收房屋,至2021年1月5日满足交付条件,原告才接收房屋。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法官提醒,安居才能乐业,房屋买卖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人买房时,应注意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判定该约定是否符合自己预期,如不符合预期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前提下,坚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履行交付相关手续材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等义务,如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责任编辑: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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