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订金在合同中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受法律严格规范,若一方违约,定金罚则会生效。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若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不购买,卖方可不退还定金;若卖方违约不卖,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一般只需如数退还,不存在双倍返还等惩罚性规则。
数额限制不同。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数额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一般没有严格限制。
在签订合同涉及款项支付时,需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部分履行的合同如何返还定金款
在处理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定金款的返还问题时,需依据具体情形分析。
(一)若部分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此时,收受定金方应按比例返还定金。比如,合同约定交付100件货物,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只交付了60件货物,若这60件货物不影响合同目的达成,那么收受定金方应返还4万元定金,即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总量的比例返还。
(二)若部分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收受定金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合同约定的是定制一套特定规格的设备,只交付了部分零部件,无法组装成完整可用的设备,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此时收受定金方需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若双方对部分履行及定金返还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按约定执行。总之,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定金款的返还方式。
三、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因此,若定金未交付,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
具体来说,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定金合同中,双方虽可能就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等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当一方实际将定金交付给对方时,定金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
比如,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购买房屋,甲应向乙交付5万元定金。但如果甲最终并未实际交付这5万元定金,那么甲乙之间关于该5万元定金的定金合同就未成立。乙不能依据未成立的定金合同要求甲承担定金责任。
总之,定金未交付时,定金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不能依据该定金合同主张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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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未交付定金,定金条款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