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是双方吗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并非双方都享有,具体分析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在此类合同中,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即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享有撤销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而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通常不享有撤销权。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中,一般是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并非合同双方都有撤销权。
二、无效合同谁有撤销权
无效合同不存在撤销权的问题,与可撤销合同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无效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是当然、确定、绝对的无效,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可撤销合同才存在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撤销。
所以,对于无效合同,不存在特定主体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问题。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且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也可以撤销该合同,同样需以通知方式进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在所有权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总之,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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