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若所签订之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而缔结,则此种情形下,该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同时,若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明显不公,亦可构成协议无效的理由。
如果乙方采取了欺骗、胁迫等手段,致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在此类情况下,乙方需在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无偿处置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3.撤销请求的时效尚未过期。
二、合同撤销权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重大误解情形。若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即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影响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二是欺诈、胁迫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撤销合同。但需注意,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可行使撤销权。
三是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四是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危难方有权撤销。
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当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等,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撤销事由。
(二)通过仲裁方式行使。若合同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当出现可撤销情形时,受损害方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应当撤销进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规定期限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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