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是否能单独转让
抵押权不得独立履行权利。
换句话说,抵押权的流转或归属于其他债券的担保范畴内,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共同进行。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存在的基础是被担保的债权,若无债权,则抵押权亦无法产生。
当抵押权失去了债权这一基础时,其存在的价值也将荡然无存。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如欲转让抵押权,必须连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而抵押权人如选择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同样需要将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向他人提供担保。
任何试图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仅将其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均属无效。
二、抵押物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确认之诉吗
该当事人可依法主张确权之诉。
確認之訴,乃指原告的主要要求在于消除自身与被告之間的爭議,以澄清是否存在某種特定的民法法律關係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若該當事人向法人民院提出確認之訴,法府將暫停對抵押物的執行事宜,待確認之訴案件得到明確結果后,再恢復原來的執行程式並對抵押物實施執行措施。
三、担保人是不是需要抵押物
在设定了担保人和相应的担保条款之后,需依据这些具体的协议规定来决定是否需要设置抵押物作为额外保障。
一旦主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其债务,担保人便有义务依照先前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担保人”,既包括具备代理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亦或是普通公民。
若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协议中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不够明确,且借款人自行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就应优先考虑使用物的担保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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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担保人是不是需要抵押物,担保人担保需要自己的房产抵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