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伤和工伤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法律概念里只有“工伤”这一说法。不存在“公伤”的准确法律概念。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多种法定情形都属于工伤范畴。这些规定明确了企业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相关情境下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和依据等法律关系。
二、公伤工伤如何判
工伤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在工厂车间正常操作机器时受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上班前在工作场所做设备调试准备工作受伤,或者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保安在工作中因阻止不法分子而被伤害。
4. 患职业病的。如果长期从事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工作而患相应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员工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安排遭遇意外。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提出申请。
三、公伤私了协议在工伤科约谈可以吗
工伤私了协议在工伤科约谈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存在一些情况需要明确。
(一)从合法性角度
1. 工伤科的职能主要是管理和处理工伤相关事务。在工伤科约谈签订私了协议,如果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例如,协议中的赔偿数额合理地涵盖了工伤职工应得的各项赔偿项目,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存在伤残情况)。
2. 然而,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赔偿数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即使是在工伤科约谈签订的,工伤职工之后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
(二)从证据和见证角度
1. 在工伤科约谈签订私了协议,工伤科可以起到一定的见证作用。如果日后双方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工伤科的相关记录等可能会成为参考依据。
2. 但工伤科并不对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协议的有效性最终还是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所以,工伤私了协议在工伤科约谈是可行的,但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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