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比较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举例说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琬
前 言现行有效法律未对劳动关系下定义,2008年国务院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曾在征求意见稿提到,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该劳动关系的界定,实际上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人身属性以及财产属性均做了准确的表述。司法实践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则确定的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即主体、从属性、所提供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同样,劳务关系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无清晰界定。劳务关系实际范围很广,需要付出体力、脑力劳动或提供服务类的社会关系都可包括其中,如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委托关系,及居间、委托代理等皆可属于其范畴。我国并没有涉及劳务关系的一般规则,提供劳务一方所获得的劳动保护较弱,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上有疑问,尤其是当个体还是适龄劳动者时,该种问题更为突出,毕竟,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后果差异很大。为此,本文对该基本问题进行梳理。一、一表看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区别要素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体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方可作为用工主体。而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且应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劳务关系双方都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主体之间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同时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具体而言,用人单位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安全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并且,报酬的支付相对固定,持续。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而劳动者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各种形式参加到管理中。双方主体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提供劳务的一方仅获得劳动报酬,该报酬的支付可以是分期的,亦可以是一次性的,并且受市场波动较大。而单位的内部规章,对劳务提供一方无约束力,且劳务提供一方亦无权利接入用人单位的管理,至于工作时间,则劳务提供一方可根据自己的节奏安排。[4]承担责任劳动者的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在协议中可以约定法律规制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稳定性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双方关系的变更、解除、终止均有条件限制。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稳定性较差,双方可约定解除、终止。报酬等待遇不同有相关的法定待遇,如社会保险等,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纠纷处理方式劳动仲裁,法院法院外部监管不同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规违法行为可以监管原则上双方自治通过上述图表我们不难发现,界定两者之间关系的差异还是从属性的判断,即人身依附性的强弱。另外,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差异很大,为此,用人单位在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时,一定要清晰了解是否有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二、通过案例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结合案件来比较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2019)湘06民终2454号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双方关系时,仍然会以劳动关系特征作为重要比对因素,即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院从如下角度否认了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1)人员召集上,如劳动者认为定价低,可选择不做;(2)日常管理上,对上下班无硬性时间规定;(3)工作地点选择上,多数劳动者是在厂里做事,但也有劳动者是领料后拿回家加工;(4)工作是否不得他人代劳上,制扇过程中,存在一人的制作任务,由夫妻共同完成的情况;(5)报酬计算上,完全实行按件计酬,劳动者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报酬发放选择在每批订单完成或法定节、假日。上述法院列举的对表角度表明,芭蕉扇业在用工时强调的是劳动成果,不注重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管理松散,该用工形式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员专属性和人身从属性的基本特征。笔者虽然并非完全认同该判决中所陈述的理由,但我们不难看出,劳务关系更强调双方之间的合意,个体在提供劳务服务中有更多的自由,不论是时间安排、地点选择、还是对工作任务的选择上。三、用人单位拟通过劳务关系用工时应当注意的事项1.用人单位应当判断双方建立的关系是否为真实的劳务关系,有无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如果提供劳务一方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时,该判断尤为重要,需要从提供服务的方式、是否需要到岗、过程如何监督、费用与结果还是和过程挂钩、未完成工作任务是否与费用挂钩等多角度去判断双方的从属性。同时,还应当了解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其他单位,是否缴纳社保等相关问题。尽量与在校学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签署劳务关系。另外,对于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等人员,法律上会认定属于劳务关系,但该类面临着非法用工的处罚,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采取该方式。2.应当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需要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于提供劳务的方式,各类待遇,包括劳务合同解除等问题应当明确。部分用人单位会签订相关发生意外之后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并不能达到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目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缴纳商业保险来尽量降低该方面风险。3.对于劳务用工人员的管理应当区别于劳动关系的员工正如本文提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定非常重要,法律方面的界定是一方面,更重要是具体执行过程中在管理上是否有差异。毕竟,双方之间关系的认定最终不是靠一纸协议来认定,而是靠具体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来认定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任何企业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上述分析和比较希望对大家管理有所助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网址:http://www.gov.cn/jrzg/2008-05/08/content_965091_2.htm[2]《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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