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理业务?,什么是保理业务融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婷

什么是保理业务?,什么是保理业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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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理业务呢?保理到底是什么?

来源:成方链

什么是保理业务?

所谓应收账款的保理,通俗地讲就是企业把赊销出去的货物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给银行,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款和坏账担保,企业可借此及时回收账款、加快资金流转。

按业务方式应收账款保理又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从字面上也好理解,有追索权即企业的下家(买方)到时候不还账时,银行有权向企业追索,企业有责任从银行回购账款;而无追索则是银行买断企业的应收账款,(除非特殊情况),不管买方能否还款,风险全由银行承担。

一、做保理业务要知道的业务风险点

(一)债务人确权

保理业务在应收账款的转让时,需要卖方通知买方债务人应收账款已经转让。也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之一。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没有收到通知到期可以不向保理商付款,并且在讼诉时,法院也大概率认定转让对买方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如何通知买方,是仅发起通知动作还是确认已经通知到了买方,上述情况也很难判断。保理商为在到期回款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争议。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时会向债务人发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买方确认无误后反馈回执。

确认函的要素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转让对象;应收账款转让金额;应收账款合同、发票信息;回款账户;联系方式等。

对于债务人确权环节,对于买方来说仅仅是盖章确认就可以,但是买方若在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是不愿意配合的,主要原因是转让前,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仅属于商业信用,强势买方在账款到期后,有继续延期支付的可能。卖方为自身经营利益考虑,也只能被动同意。但是若将应收账款转给保理商之后,商业信用负债就变成了需要刚性兑付的金融负债,到期不还款就会被起诉的可能,买方是很不情愿债权转给保理商的。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在保理业务中让强势的债务人有利可图,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什么是应收账款?未来的应收账款能不能做?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都对应收账款有定义性的描述。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债权以及项目的收益权等。像医疗、教育以及旅游等服务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收益权,《登记办法》都明示了上述都属于应收账款项目,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从定义有几个需要重点理解的问题

一是将应收账款分为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风控角度要求商业银行不能做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但是保理商并没有此项规定,相对于银行,在没有资金优势的情况下,此类业务对保理商也是较大的业务机会。

未来的应收账款可以分为以通过合同预定但是仍未真正实现债务债权关系,比如供应商和核心企业签订的几年供货合同;还有按照交易惯例未来可预测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学校每年的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医院的医疗收入等等。像类似学校未来应收账款是极其稳定也可预测的,对于保理商来说也是属于优质资产、风险也可控,近年来这类业务保理商参与的也比较多。但是也是需要注意一些细节的问题,比如学校保理只能做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应收账款转让在操作技术上存在难度,也不适合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虽然简单,但是还是有很多细节值得深挖。

另一个要点就是持有的票据资产不属于应收账款,那是不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就不能接受票据的转让呢?

在实际业务中,虽然票据资产不是应收账款资产,但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可以基于真实的债务关系。

在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的履行是带有不确定性的,比如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方是有权利不付款的。保理商此时存在了较大的风险,但是在签署保理合同的条件下,债务人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签发一张商票给保理商。因为票据的无因性,到期承兑人无条件付款,保理商的回款风险也降低了。

因此,在保理关系下,保理商还是可以接受票据的,但是债务人不能开具银票,因为银行要求开具银票需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保理商接受的商票也不能到银行贴现,同样是贸易背景的原因。但是在银行有商票承兑人授信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将商票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三)哪些应收账款不能转让?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重点还有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合同法》要求只要不是买卖双方基础交易合同性质本身限制不能转让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的应收债权都可以进行转让。

但是保理合同和基础贸易合同两者不是主从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不是绝对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但保理商在已明知转让受限的情况下,仍然转让,则存在债务人到期行使抗辩权,对保理商来说到期违约的风险较大。

因此,合同的检查也是核实应收账款是否转让的主要环节。

(四) 保理业务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保理业务进行立法,保理业务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还是相对滞后的,不像票据业务有《票据法》作为法律依据,还有监管部门相关的法规进行业务规范。

保理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上述所说的债权转让确权的问题、限制转让以及债务人抗辩权等。

《物权法》则是对应收账款做了定义,保理业务在规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开展业务。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加入了保理合同章,主要原因是保理商在发生保理业务纠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没有案由的问题,只能以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立案。此后,《民法典合同编》颁布后,就可以直接以保理合同纠纷进行立案。并且要求债权债务人虚构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保理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保理业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因为应收账款不存在对保理商进行抗辩,拒绝付款。加入此条款也是因为保理业务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伪造贸易背景造成的,通过立法减少保理商业务风险。

(五)什么是暗保理,为什么会有暗保理业务?

保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区别就在于是否通知债务人,暗保理业务就是债权人在不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

不通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可以对受让人进行抗辩转让无效。那么为什么还会做呢?

主要原因在于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并且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筛选比较严格,比如可能会将现金流不足的供应商排除在名单外。供应商在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保住供应商的资格,往往是不愿意告知核心企业转让了应收账款。因此就有了暗保理业务。保理商也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誉,在利息收益可观的情况下有开展业务动力,并且在法律依据中,并没有禁止开展暗保理业务。

但是,暗保理业务因有债务人有不还款进行抗辩的风险,除了需要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外,还重点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风险把控:

暗保理因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因此卖方有伪造合同、单据的可能,对于保理商来说,需要重点看卖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账单,大多数暗保理的风险事件都是伪造贸易背景。

另外,就是回款问题,暗保理业务回款账户不是保理商指定的,还是卖方原指定的账户。对卖方指定的账户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也需要重点关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

(六)中登网作用

201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要求应收账款质押、转让都需要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也叫中登网)进行登记。

在出现保理业务纠纷时,中登网的登记信息是地市法院或高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在开展保理业务前,从业人员也需要先通过中登网查看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以及融资租赁融资情况,也可以判断企业负债情况,也可以防止企业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转让融资的风险。

但是目前中登网对业务描述没有标准的格式,在未来出现纠纷时,不排除因缺少某些要素使法院在判决时出现不利于保理商的情况。

二、通过保理业务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者有什么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许的。《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在可出质的范围内。并且需要在中登网做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保理业务本质上都是通过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融资。但是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并且《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说明了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保理业务。

那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各自的优势有是什么?区分后也能更好的理解什么是保理业务。

(一)从债权债务关系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债权所有权没有转移,仍归融资方所有,资金融出方属于质权人。保理业务则属于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属于债权受让人。但是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都需要在中登网进行质押和转让的登记。

(二)从适用的法律上看

应收账款质押适用于《物权法》;保理业务则适用《合同法》。

对于业务的生效条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生效条件是在中登网办质押登记;而《合同法》则要求保理业务通知到债务人才生效。因此上述所说的暗保理业务存在较大的到期无法回收资金的风险。

(三)从债权追索看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到期无法收回资金。优先质押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可以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但是对于保理业务来说,尤其是无追索保理,原债权已经发生转移,并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不能再要求原债权承担付款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的追偿顺序的基本逻辑是:

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均未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四)从业务回款上看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首先需要出质人进行偿还,在出质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应收账款,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若收到的款项比质押融资金额多,还须要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出质人。

而无追索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回收就跟债务人没有关系了,即使有追索保理业务,第一还款人也是债务人,在债务人到期不付款的情况在,再向原债权人进行追索或者要求回购应收账款。

(五)从企业降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方面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出表的,资产端计入企业的货币资金,负债端计入借款科目,增大了资产负债率指标。对于企业的财务指标有一定不利的影响。而无追索保理业务,其实是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虽然没有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但是较前者在都能实现融资功能的情况下,还是有优化财务指标的效果,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一样不能出表。

(六)从能否再转让资产看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不能再转让,但是保理业务可以,也就是市场上所说的再保理业务。因此保理业务的资产流动性方面还是优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

综上,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保理业务在优化企业财务指标方面还是优于质押融资,并且保理业务可以转让当对于质押业务有调节保理商资产配置、报表的功能。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优势是通知债务人不是业务要件,与暗保理业务相比避免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追索过程中,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对出质人和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无追索保理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追偿等。

三、反向保理业务怎么做?优势是什么?

反向保理业务是指债务人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并经债权人同意后,保理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之前提过债务人属于产业链中的核心地位时,保理商开展业务是比较难做的,主要就是确权的问题,如何让债务人在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是配合确权完成保理业务的重要因素之一。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而反向保理业务因为是债务人发起,首先就解决了确权的问题;并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也较容易核查。因为属于行业核心企业,对于债务人还款能力也有所保障。

我们这里将主要介绍如同通过供应链企业经营特点设计交易结构,并且在核心企业、供应商、保理商以及出资方几方的利益都得到平衡。

(一)应收预付模式

在供应链企业经营中,有些供应商即提供原材料,有是核心企业的经销商,比如造纸行业。

部分保理商也因供应商扮演的双重身份,抓住了业务机会。

比如弱势供应商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核心企业不愿意确权的情况下,保理商与供应商、核心企业三方协商将保理融资款项作为提货的预付款,给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核心企业将给予供应商一定的折扣优惠。

对于供应商来说,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拿到货物,在市场商销售也处于有利地位,即使变现能力也比较强。

对于核心企业来说,供应商作为债权人开展保理业务,实际上为自身提供了融资支持,也有意愿配合业务的推进。

保理商也通过业务取得较为客观的利息收入,实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

(二)核心企业自持应收账款高收益理财产品

另一种激励核心企业配合开展保理业务的模式就是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后,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或收益权包装成结构化资管产品,银行作为产品的优先级投资方,让核心企业认购产品的劣后级,收益较高。

对于核心企业来说,虽然投的是劣后,但是产品底层资产是自身的应付账款,属于无风险优质资产,并且产品利息收益相当客观。核心企业有动力作为反向保理的发起人大规模的开展此类业务。

对于弱势的供应商来说,短时间就可以将应收账款变现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经营、盈利水平。

对于银行来说,所投产品的底层资产是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属于优质资产。

对于保理商来说,有一定的利差空间,并且风险可控。

此类业务的特点是参与方都在保理业务中满足了各自的利益需求,也给大规模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提供了先天的条件,类似于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就围绕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开展了大量的业务。

四、从保理四象限分析看保理业务机会(有经典案例)

保理的四象限分析其实是将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资质强弱,划分为四种交易类型:、

1. 债权人、债务人都强

2. 债权人弱、债务人强

3. 债权人强、债务人弱

4. 债权人、债务人都弱

上述四种交易类型中,最容易做的业务就是双强型,银行、保理商提供融资意愿较强,并且也愿意做无追索保理业务。而债务人强、债权人弱也就是我们之前讨论的反向保理模式较为常见。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后面两种:

(一)债权人强、债务人弱

此类一般为核心企业和经销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很多终端产品为零售类的核心企业下面一级、二级经销商全国有几千个,为核心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最大的困难在于经销商账户的资金归集。

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保证经销商的账户都开在同一家银行,有些资金归集的模式是二级经销商向一级经销商进行归集,再由一级经销商统一向保理商还款,但是对于几千个经销商的保理业务来说资金回款的监管难度仍较大。

虚拟账户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资金归集的问题,比如,以核心企业的名义在某家银行开立资金保理专项账户,下设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的虚拟子账户。虽然从资金流水的户名可以看出是某某经销商,但是实际中资金投统一归集到了核心企业的保理专项账户上。

(二)债权人、债务人都弱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弱的情况一般属于电商卖家和买家的交易关系,此类业务互联网保理公司业务覆盖面较大,主要基于大数据分析,对卖家和买家都有信用评分,按照自身信誉给予保理业务融资支持。这类业务也很像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但是实质上还是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像蚂蚁花呗就以开展此类业务为主,并通过开展ABS、或资管产品出表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

举一个机票保理的经典案例:

比如某家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一般的航空公司,对于银行来说基本不会过风险审核部门这一关,也没有可抵押物进行融资。

但是某家保理商在机票的收入流程中,发现乘客支付的机票款在进入航空公司口袋需要经过航协的资金归集账户,并经民航信息网络公的数据和中航结算公司的对账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航空公司账上,形成短期的应收账款。因为已经乘客已经支付过,对于航空公司来说,属于无风险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抓住业务机会,为其提供保理业务融资支持,使航空公司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了业务规模,也从中获取了客观的利息收入。

对于保理商来说如何在银行不碰的业务中发现业务机会是保理公司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四大类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主要按照地域、是否通知债务人、是否追索债权人以及而业务主体分为四大类。

(一)按照债权债务人所在地将保理业务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对于出口商来说,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为提前收回资金,就可以做国际保理业务,常见的业务模式就是出口信保保理,出口商通过中国信保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投保的前提下,银行或保理商通过保理业务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为出口商进行贸易融资。

(二)按照是否通知债务人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之前已提及过两者区别,此处不过多赘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暗保理业务对债权人的资质应加强审核,防止后期回款出现问题。

(三)按照是否追索债权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的可以让债权人偿还资金或让债权人回购资金。

(四)按照业务主体分类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对于商业保理来说,资金实力不如银行,优质应收账款资产基本也被银行做了,因此从经营方向上,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银行无法涉及的领域显得十分重要。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比如个人对企业或个人对个人的保理业务,就像之前所说的学校保理业务,电商平台业务,在政策上银行是不允许开展个人应收账款业务和未来应收账款业务,但从业务风险角度考虑都属于优质的应收账款资产。商业保理商可以抓住政策上对银行的限制,挖掘此类业务。很多商业保理通过深耕电商保理、机票保理业务,在业务规模和营收上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六、市场上八大保理行业

保理行业自2012年开始发展以来,目前已有13000多家,保理公司因其资本以及专业性的限制,大部分从事保理是围绕股东原有的优势发展,最终形成了目前八大行业细分领域。

(一)平台类

这类保理公司主要依靠股东背景及关联企业资源,利用集团上下游企业群体开展业务,协助集团完善报表,实现财务盈利,促进集团销售为主要经营目的,一般不开展市场化业务。

(二)风控类

这类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大部分具有金融背景,利用较多的银行授信额度,获取资金,对资产的风险和盈利水平要求较高。一般债权人债务人都强的保理业务都在这类保理公司开展。

(三)互联网类

该类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大部分具有互联网属性,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优势,对接项目和资金端,以平台撮合业务为主。

(四)产融类

这类商业保理公司本身从事某供应链业务的公司,依靠自身在该行业所服务众多客户的积累,主要承做公司供应链业务中的保理业务。

(五)系统类

该类商业保理公司出身大部分为互联网公司、ERP系统开发公司,有企业大量数据积累,开展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业务为主要展业方向。

(六)央企类

该类保理公司股东是在资源调动方面有极大优势的央企,获得银行授信或其股东支持力度大。基本围绕体系内企业开展保理业务。

(七)三方类

该类保理公司一般无较强的股东背景。但是对商业保理创新业务认识深刻,借助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开展全国业务的便利性,利用其高达10倍的杠杆倍数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快速成长。对于资质一般但资产优质的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可以找此类保理公司对接业务。

通过上述的梳理,对于企业来说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也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接触相关保理公司,对于保理公司来说,也可以仔细思考自身优势,深耕某一行业领域,在保理行业有一席之地。

(转自:智汇大叔)

什么是保理业务中的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保理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纺织等行业,到18、19世纪,英国的纺织行业在美国的代理商逐渐积累了资金和广泛的人脉,因而他们愿意作为保理商,为交易中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由此产生了现代保理。近年来,保理作为供应链融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较大发展。

不过,保理这一概念和实务略为复杂,有较多从事国际、国内贸易的人士对保理、反向保理等不理解或存在理解偏差。

保理、正向保理

如果不加前缀地提到保理,一般指的就是正向保理,也就是普通的“保理”。

在交易当中,卖出东西的一方在没有收到买方付钱的时候,他手里拿的就是应收账款。当还没有收到钱的卖方急需用钱,这个时候他可以把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获取立刻到手的资金。在我国,除了保理公司做保理商之外,银行也可以作为保理商来做保理。(本文接下来所谈的,多是银行作为保理商时的保理业务场景。)

在银行里,一般借钱的正常流程,都是“谁借钱,谁发起,谁去安排担保”。正向保理也是这个样子:卖东西的人,也就是供应商,他想要用他手里的应收账款来融资,提前拿到卖货的钱,于是他去寻找银行(即保理商)要求借钱,并且他安排用买方的应付账款来作为担保。这个正向的流程,就是正向保理,也就是保理。

什么是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顾名思义,就是把上面说的正向保理发起的流程反过来做。

在交易当中,买进东西的一方,知道自己将会给卖方付钱,也就是他有应付账款在手里。但在当他还没有付出这笔钱的时候,他知道卖给他东西的人很想早点收到这笔钱,于是他就去寻找银行(即保理商),并让银行仗着他自己会付钱,而把钱先付给卖方。

这个借钱的流程现在成了:“建议别人去借钱,去帮别人发起借钱,还给别人做了一定的担保”,显然,这个流程跟上面的正常流程是反的,这就是所谓反向的由来,这样的保理就是反向保理。

正、反向保理的定义

2023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其第14项【保理人通知债务人时应附的必要凭证】中提到:

实践中,保理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发起的保理业务,属于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授信业务; 反向保理,是指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保理人发起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权人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指定或者推荐,属于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授信业务。

关于反向保理,还有一个更早时候的官方说法。在2014年11月19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中,对反向保理有如下定义:反向保理指保理商与规模较大、资信较好的买方达成协议,对于为其供货、位于其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业务。

正、反向保理的区别

在传统的正向保理中,发起主体是卖方(也就是供应商),交易关系体现为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或银行)转让应收账款,资金用途上一般无具体限制,但对保理商即银行而言,风险控制措施是基于卖方财务情况进行授信审查,还有一个关键点是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函》,但很多时候强势的买方不一定配合。

在反向保理中,发起主体是买方(即核心企业),交易关系类似保理公司(或银行)受托支付给卖方款项,资金用途为用于合同价款支付,风险控制措施是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函》、签署《保证合同》或做保证担保。反向保理的这种业务模式后来就产生了围绕核心企业信用而反向衍生的“1+N”的供应链金融。“1”就是核心企业(买家),“N”就是核心企业的很多供应商,举个例子的话,比如1就是中车公司,而N则是给中车提供车厢、座椅、车内灯具、乃至火车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等各种零件的很多供应商企业。

正反向保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反向保理的模式中更多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与配合。反向保理减少了银行(或保理商)的风险,能缓解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困难,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另外,对于正向保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通知应附有必要的凭证,凭证是指保理人提供经公证证明的加盖应收账款债权人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转让合同,或者附有基础交易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相关凭证原件。对于反向保理,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时可以不附证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相关凭证。

银行反向保理成为保理业务主流

不管是正向保理还是反向保理,最后从银行拿到钱的都是供应商,也就是供应商把应收账款卖给了银行,先拿到了钱。按是否有追索权来区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两种。

谁都知道,应收账款,只是应收而已,距离真的把钱拿到手里,却还有一段距离。一切都取决于买家最后是不是付钱?有太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应收账款总有一定的比例会变成坏账。如果卖货的人自己都没有把握把钱收回来,那么把这笔应收账款卖给银行,也就是做了正向保理,银行又怎么可能比供应商自己更了解交易对手,更有把握把这笔应收账款收回呢。

因此,在市场上较少见到银行有胆量去做一笔无追索权的真正的(正向)保理。银行做的正向保理大多是有追索权的,这个时候这笔保理占用供应商本身的授信。

在我国的商业实务当中,大多数情况下供应商是相对弱势的;“买买买”的核心企业,才足够强势。反向保理其实就是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授信来支持相对弱小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此时在银行内部占用的授信是对于核心企业的授信。在这种情形下,就实现了所谓的“客户下沉、授信资质不下沉”。银行不太愿意做正向保理,而有核心企业配合的反向保理才更符合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商共同的诉求。反向保理由此成为主流。

反向保理的业务流程大致为,银行(保理商)先与买方商量, 确定由银行(保理商)为向买方供货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融资,之后保理商与供货的中小企业签订两方合同,或者与供货的中小企业和买方共同签订保理合同(三方合同)。供货的中小企业履行基础合同中的供货义务后,向银行(即保理商)提示买方承兑的凭证/票据/确认,银行(即保理商)随后提供保理融资,凭证/票据到期时,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款项。

怎样做好真正的保理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公布),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也就是,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才是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在目前的市场实务中,较少有银行真正提供上述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保理服务,银行大都只是因为做了保理融资而才被认定做了“保理”业务。但真正保理的精髓,却是除了融资之外的应收账款管理。

在当下我国的银行实务中,做的更多的是反向保理,是保理融资,和真正能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保理,还有较大的差距。

[作者薛键为某银行分行行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信用证组、保理福费廷组专家]

什么是保理业务举例

光明网讯(记者 张慕琛 陶媛)近期,银保监会下发类金融监管文件《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近年来,商业保理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合规操作、非正常经营的情况。本次通知的出台对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金融光明论》通过对《通知》的解读,积极向公众科普商业保理的相关概念和业务范围,助其分辨潜在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说明保障行业商业保理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以下为访谈实录:

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宋华

主持人:陶媛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看由光明网推出的《金融光明论》,那么本期节目我们要跟您一起去解读商业保理。今天非常荣幸,我们依然请到了两位嘉宾,他们是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家平。近年来我国的商业保理行业发展非常的迅速,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以及丰厚的回报,因而许多企业也是对此趋之若鹜,那么究竟是什么是商业保理?

韩家平:商业保理就是供应商把它因为信用销售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它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管理、催收服务,以及买方信用保障的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在国内,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主体分成商业银行,还有商业保理公司。我们把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理业务称为商业保理,由银行提供的称为银行保理。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商业保理跟银行保理,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宋华:第一,服务的主体不一样,一个是专业的商业保理公司,一个是银行。第二,我觉得是业务的范围和形态不一样。银行的保理主要是应收账款的融资业务。但是商业保理不仅仅包括了应收账款的融资,也包括了销售的分账户管理、催收等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业务。

主持人:那么商业保理在我国的发展其实也是非常迅速的,它究竟是怎样的发展脉络呢?请我们两位老师给大家说一说。

宋华:我想商业保理的发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从我们有商业信用以来,就开始有商业保理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以后,商务部推动了商业保理的服务。一直到今天,应该说是商业保理服务越来越向中小微(企业)、科技化这个方向去发展。因此,商业保理从最初的保理活动到为整个的产业的上下游能够提供系统服务,包括开始越来越强调在线化、科技化服务,应该说这是我们现在中国商业保理发展的一个基本的脉络。

主持人:那么近些年来我国都出台了哪些有关商业保理政策的法规和通知呢?请我们韩主任跟大家说一说。

韩家平:商业保理,其实国内探索的时间也不短了,追溯一下,可以从2009年天津滨海新区开发的时候,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的方案(《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里面就提出了要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后来2012年商务部推动商业保理的试点,实际上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商业保理连同融资租赁、典当,一并转立到银保监会,所以银保监会最近出台了一个通知(《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我们业内称为205号文件。应该说这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监管部门出台的商业保理的一个规范性的文件。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我们近期出台的一个《通知》,那么它的出台对于商业保理的整个行业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韩家平:因为商业保理从2012年试点以后,可以说是发展得非常迅猛。据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连续5年的时间,保理企业的数量、业务量都是成倍在增长,到2018年底的时候已经超过了1万家,虽然注册企业很多,但是开业比例并不高。另外一些企业有些投机行为,注册保理企业并没有经营,有的甚至是打着保理企业的名义做了一些非保理的业务,实际上也到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清理的阶段。所以银保监会出台这个文件,我觉得可以净化商业保理的市场,规范秩序,同时促进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宋华:其实我们现在整体上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这个市场是很大的。现在有统计是规模以上的企业的应收账款实际上已经达到了15万亿(2018年11月末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15万亿元),但是截止到2018年,我们的商业保理的业务量是1.2万亿(2018年全行业商业保理业务总量大概在1.2万亿)。从服务到整个产业的过程上来讲,还有一个巨大的空间。关键是在我们整个商业保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现在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保理公司真正在为企业开展保理服务和金融服务的工作,存在“空壳”公司或倒卖保理的牌照,所以这也是银保监的文件里所规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第二个就是现在的违规经营的问题。因为随着金融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有一部分保理公司实际上是在吸储放贷,这本身是违背了我们监管的要求,这也是另外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个是风险的管控,因为现在产业的经营过当中,特别是在不停发展,同时又具有波动的状况下,会存在一些业务上的风险。

主持人:其实本次《通知》对于商业保理的业务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也请韩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它的业务范围究竟是怎么样的?

韩家平:根据205号文件规定的商业保理企业可以经营的范围,包括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的管理、应收账的催收,这指的是保理项下的催收,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坏账担保业务。同时,它可以进入保理咨询等相关服务,这才是保理的经营范围。比如保理融资,因为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它在应接受供应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预付服务,提前把应收账款的一部分给到供应商,相当于给供应商提供了一定的融资。

第二就是销售分户账管理,比如一个供应商可能面对多个客户,每一个客户可能有不同批次的发货、很多种发票、不同到账期限,这时因为保理商可以为供应商提供分户账的管理,还有应收账款的催收服务,通常是供应商自己应该做的,但它做了保理以后,就是由保理商为它提供这样一个服务。

另外,非商业性的坏账担保提供买方付款风险的保障服务,如果到期以后买方没有付款或者不付款,这个保理合同规定保理商是承担买方付款风险的,保理商在这情况下就可以替买方向供应商进行付款,相当于承担了付款风险。但不是所有的保理服务都承担买方付款风险。保理商只要提供其中的两项以上,我们一般都认为是保理业务。

主持人:为了促进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这具体又体现在了哪些方面呢?

宋华:我想,合规和合法经营是对商业保理公司最基本的定位。作为商业保理公司,你是信用的服务和传递者,但你并不是资金的提供方。这涉及到怎么在正常的管理轨道上有序地经营。

另外,最主要的就是怎么样能够更好地渗透到产业当中去。这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真正去了解上下游的情况,产业运行的规律,在这个基础上来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韩家平:依法合规经营,因为这次的文件主要规定了一些红线或者底线,它不能够做的一些业务,比如吸收公众存款,提供贷款,包括不准从一些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地方的资产交易所等各类交易场所,剥削私募基金去吸收资金,都做了规定。另外,要求保理企业必须要更多面向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向科技型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主持人:刚才两位嘉宾都提到了整个商业保理企业的管理和行为,那么放在市场中其实它的交易是双方的,那么我们也想问一问在交易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着哪些困难?

宋华:如果产业本身的风险很难控制,那么它必然会传导给商业保理公司。从产业角度来看,我想现在产业管理面临着几个挑战。

我大概总结了一下,第一种欺诈的现象就是虚构贸易,所谓虚构贸易就是它是有真实的应收应付,也有真实的单证,所有的条件都是真实的,但是它的贸易本身是虚构出来的。在这几年的发展、实践当中叫“真实的假交易”,就是这个交易非常真,也是有真实发生,但是从本质上讲是一个虚假的,是它的关联方或者是相互串谋出来的一种交易方式,目的是让构造交易的这些公司,能够在它的营业额,财务报表上表现出来。

第二类欺诈,我把它称为“一女多嫁”,就是有真实的资产,也有真实的交易,但是利用资产和真实交易多方融资,实际上是催生催大了金融风险,尤其是利用不规范的融资渠道,比如不规范的民间的融资渠道、P2P,从而把保理商的风险催大了。

还有一类风险叫“自保自融”。因为在金融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去担保,抵质押,甚至需要对应收账款项下的一些存货、动产进行监管,但实际上担保方或者各方的关联方,甚至它的幕后实际控制人很有可能是它自己。

第四类,我们把它称之为“三套行为”,套利、套汇、套税,简称叫“三套”。从2011年、2012年大概一直到2016年、2017年有一些产业、企业就在用“三套行为”来博取,本质上讲它也是一种虚假交易。

还有一类欺诈现象,涉及到存货、动产,就是重复仓单和虚假仓单。要真正的扎根到产业中,去了解到产业真实的运营状态,包括企业的科技能力、运营的能力,所在的行业的状态,在这个基础上,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韩家平:中国的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历史还是比较短的。除了欺诈风险之外,我个人感觉商业保理企业目前面临融资方面的困难。我们虽然把它作为一种金融业务、保理业务,但是商业保理企业目前的融资渠道主要是股东的借款、投资,还有就是一些债券,包括ABS(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银行的贷款。因为除了股东的支持以外,能够拿到银行授信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基本上都是强股东背景的保理公司,能够发行ABS的也是一些业务规模较大,业务比较规范的,所以都是极少数的保理公司。绝大多数的保理公司,目前都还存在融资方面的一些困难。

现在有一部分的保理公司发展的也不错,它抓住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风控也做得比较好,专注细分行业领域,而且高度运用科技手段,也跟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取得授信或者发行ABS,所以整体融资、风控做的比较好的情况下,有的保理公司发展不错,我们现在业内已经有在香港主板上市的保理公司了。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在这些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中有很多的内容,那么这里面我们也看到通知中有两类企业他们是有明文规定的,对于目前存在的“失联”及“空壳”企业究竟是如何定义的呢?

宋华:所谓“失联”企业就是这个企业虽然注册了,但是监管部门联系不到或者联系到的企业相关人员对公司的核心的信息并不掌握,就相当于失联了。第二类所谓“空壳”企业就是这个企业注册以后没有经营纳税记录,也不申报信息,所以也等于监管部门对它的信息完全不掌握,主要是因为它自己没有经营,这两类都属于非正常的企业。

主持人:那么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经营和非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相关部门是如何进行监管和整改的呢?

宋华:所有的“失联”、“空壳”企业实际上是应该被清理的,因为它本身扰乱了整个保理行业的发展。目的还是鼓励我们健康、良性、真正有能力的一些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现在“空壳”公司里面还存在着大量的倒卖牌照的现象,这显然是不利于净化整个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也是不利于我们市场的净化。从监管角度上来讲,是为了促进我们整个保理公司,特别是有竞争力的保理公司的有序发展。

主持人:加强监督管理和稳妥推进分类处置是商业保理良性发展的必然条件,那么商业保理企业应该遵循哪些监管要求呢?

宋华:我想是这样,现在保理公司有不同的类别和状态,有银行保理、商业保理。那么商业保理也有不同的角色和身份,比如的机构、大型企业下的商业保理公司,还有专业性的商业保理公司等。不同类别反映了不同的能力和状态,可能我们将来在管理的过程中对于不同背景、不同类别,保理公司可能需要有一个差别化的管理。

韩家平:这次的文件定了一些比较量化的指标。对于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用账款比例,保理公司不得超过50%,受让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的比例不得超过40%。这是业内反应比较大的两条定量指标,主要影响一些产业背景的保理公司,比如产业集团为了服务自己的供应链,而设立了保理公司,它以前主要做自己的业务,比如它的付款方都是母公司。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它的上游的供应商的融资问题,但是它也存在业务过度集中,不利于分散风险的情况。

从监管的科技手段角度,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采用太多的大数据手段,但是要求必须要填报信息。银保监会有一个保理业务的信息系统,同时各地的金融局也开发了一些保理系统或者填报表格,首先把一些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之上,下一步我觉得它可能会更多采用技术手段,对行业进行监管。

主持人:那么其实从源头上来更加让商业保理企业合规合法的经营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所以我们也想问一问,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市场的准入条件都有哪些呢?

韩家平:这次文件本身并没有规定准入的条件,但是在试点阶段的时候,商务部的通知包括各地出的一些管理办法都有规定,比如注册资金规模一般都要求5000万人民币以上,高管层必须有两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还有一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各个方面要求。

主持人:刚才我们提到了我国商业保理市场的准入条件,那么我们也想问一问如何提高整个行业的风控能力呢?

宋华:从准入的角度,我觉得这个条件真正能够提高商业保理公司的能力,特别是风险管理的能力,一个方面是想真正要提高、净化整个保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商业保理公司的能力。最主要还是制度性的建设,它不仅仅是我们机构的准入问题,而是在良性环境下的有能力、资质的企业的准入问题。

我个人觉得,这个良性的环境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商业文明和商业信用的社会商业信用鉴定问题,那么这就涉及到电子发票、电子合约、电子仓单、电子提单、电子税票,比如电子税票已经开始在推行了。我们要让商业保理公司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这是我们现在急迫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个我觉得要让整个商业保理公司有效经营,同时行业能够有序发展。

还有就是在线确权,产业当中很多企业不确权,一旦不确权就给保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所以我想应该呼吁在线确权,这个问题是我们今天真正促进保理行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方面。

第三个就是限制延迟支付。因为现在产业供需双方之间,特别是一些大型机构和大型企业,拖欠上游供应商的钱(时间)太长,而且问题是“一长再长”。什么叫逾期付支付?就是我答应到了这个时间支付还不支付,而且超长逾期,超过180天的逾期,占了营业额2%的企业又占了一个很大的比例。如果一个超长逾期账款占到营业额的2%,基本上企业的流动性都出问题了,如果把这样的一个应收账款交给保理公司,它必然是要出问题的。如果我们的制度环境是不规范的,仅仅要求保理公司本身的规范是非常有限的。

另一方面,我觉得是保理公司本身内在的能力,无论是监管方还是行业协会要去管理和识别它自身的能力。因为不同的能力它承担风险的程度和能提供的服务是不一样的。今天的保理越来越开始走向细分化,它必须深扎到一个产业当中去,我们也很难看到一个保理公司能够服务于全行业。因为行业的状况不一样,有的是先进行业,有的可能是落后行业,那么有的行业可能处于调整期,有的行业可能处于快速增长期。行业的结构、组织形态不一样,那么可能它对风险的理解也不一样。这就要求保理公司本身要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所以我想这几个方面才是保理公司发展的更关键因素。

主持人:我们一直在说我国的商业保理的发展,那么我们也想问一问宋院长在国际上在商业保理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宋华:中国目前的商业保理跟国外的商业保理,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保理还是不太一样。海外确权是很正常的,因为我们的一些细微的制度环境不太一样,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全套用到中国很难。

韩家平:我觉得,西方对保理业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因为保理业务属于供应链金融里面的一个产品,不仅仅是在我国发展快,在很多发达国家它发展也很快。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每年都做年报统计,包括欧洲保理业的成长率每年都达到8%左右,所以这是非常高的增长。欧洲是全球保理市场最大的,占了全球量的65%。欧洲的保理之所以成功,我觉得除了有法律制度保障以外,作为买方债务人应该及时确权,这是买方债务人的义务。

建议不要限制应收账款转让。因为现在国内除了法律上规定不能转让,有一些企业也限制自己的应付账款的转让。这样保理业务就没法做,一方面及时确权,另一方面要取消对应用账款的转让限制。另外要确保保理资产的法律地位,包括债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有一个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系统,应收款的转让也可以在上面登记,但是登记是公示作用,并没有法律效益,所以这方面也应该在法律上进行完善。

科技手段的应用上,比如在线保理,通过电商平台、在线化等方式实现交易的透明化以后就比较容易确认债权,可能减少一些风险。

另外,我觉得全社会对保理业务的认识要提高。保理业务有几个关键词,最适合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具有逆周期特点,而且是风险相对比较低的融资产品。现在处在经济下行风险相对比较高的时间段,保理业务应该大力发展。因为大多数的金融产品都是顺周期的。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全球的保理业规模增长了一倍,所以这是非常难得的特点,各方面应该更加重视、支持这个业务,使得商业保理行业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服务。

主持人:让商业保理的企业更好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那么各部门应该如何助力他们的这个服务?包括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呢?

韩家平:比如税负比较高的问题,比如它的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的畅通,比如银行应该更多地支持商业保理企业。欧洲的保理业之所以发展得好,是因为欧洲的保理公司大多数是银行下属的或者银行参股的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其实只是做应收账的管理,催收分户账管理服务融资都是由金融机构、由银行来提供的是它的母公司,它跟银行是合作的关系,不是完全竞争的关系。国内,现在是不允许银行成立保理公司,所有保理公司都是实体企业成立的,它跟银行之间没有股权的关系。有的银行可能狭隘地认为保理公司会抢它的市场,但是我觉得双方应该紧密合作、优势互补,这个非常重要,因为这样帮助保理公司解决融资的问题。

还有风险的问题,比如信贷机构都接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是目前我们业内接入这个系统的保理公司不超过5家。所以,保理公司查询不到银行信贷系统里的信息,它自己的一些信息也进入不了征信系统。这对一些债务人形不成约束机制,所以这方面我觉得需要进行改进。

宋华:我觉得,现在保理行业运营上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是应收应付与资产的应收关系。每一笔应收应付是否对应一个真实资产、业务,这需要多部门、多业务系统之间的衔接,比如现在人民银行在推的仓单质押登记系统等,这些能否更好地进行整合。

第二,应收应付的真实性问题,我觉得一方面是我们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的数据能否有效整合。现在各个机构之间的数据能否进行整合?怎么去判断这个交易是真实的还是假的?这必然涉及到比如我们的关、检、汇、税、金,这些公共部门大数据的建构,对于我们及时征信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第三,多级信用的问题。在产业当中,包括欧洲和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开始关注多级问题了,比如供应商的供应商或者客户的客户,多级信用如何反应从而在基于整个多级情况下能够提供商业保理服务,这个也需要我们很多机构进行配合,

还有一个问题,未来发展趋势在哪?一个概念叫“金融供应链”,所有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能够有效协同,完整服务于我们的产业。实际上从今天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它对金融服务的要求是多元化的,比如“保贷联动”“投贷联动”,保险与保理公司或者跟银行贷款之间联动。

主持人:刚才我们聊到了很多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现状以及概念,那么未来我国商业保理的发展趋势是什么样的?也请两位嘉宾跟我们聊一聊。

宋华:科技化是商业保理未来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为保理公司的未来一定是提供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核心在科技。通过大力(发展)科技的手段,真正服务于产业,更好地去把握它的风险,我觉得这是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此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开始强调在线化,使整个业务完全实现在线化。因为所有的金融风险是来自于人行为的不确定性,只要有人为的介入,就必然会导致道德风险。另外,怎么让商业保理更多地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进行合作,深耕我们的产业,我想这也是商业保理未来发展的一个必然制度。

韩家平:我觉得最关键的就是商业保理企业一定要不忘初心,要专注到细分行业领域,真正的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要更多开展正向保理,这次文件里面也专门强调多开展一些正向保理。我总结了几句话,一个是要依托供应链,因为它本身就是供应链金融。然后疏通信用链,因为它是依托供应链的,把上下游的企业的信用疏通,通过信息打通,然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主持人:好的,谢谢刚才两位嘉宾的精彩发言,通过刚才两位嘉宾所说的,今天这一期节目我们深刻了解到了商业保理的概念、它的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监管方面的很多内容。那么,我们也相信通过这些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了整个商业保理行业,也希望它未来的发展会越来越好。再次感谢各位网友收看本期节目,那么本期《金融光明论》到这里就要和您说再见了。

什么是保理业务简单解释

下面这篇是笔者整理分享的关于金融保理业务及资金流的文章,里边包含了什么是保理、账户和资金流、其他常见业务架构和资金流等相关内容,对此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进来看看了解了解!

一、什么是保理

一句话说:

即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的业务。

举个🌰:

买方如中铁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需要等到账期后,方可回款。

这中间对于供应商来说就存在账期太久,面临现金流的问题。

这时候引入保理角色,在中间进行了债权转移;

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商进行放款,卖方可以实现资金快速回流,如下图。

这是一个最简流程,一般还会和应收账融资结合:把资产抵押给外部进行融资(收款),卖方提升资金周转率,保理商赚取中间的利息差;如下图在收取10%利息、付5%利息中间,赚的就是这个利息差。

二、一个案例-给你1000万,怎么产生2倍3倍甚至更高的回报?

金融保理三块核心:资产、融资(借款)、放款(应收)。

1. 一个常规的保理流程

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给保理商,面值1000;保理商放款800(考虑中间的风险成本),收10%利息,对于保理商,利息收入为80。

投入产出为:投入现金¥800,收入¥80,收益率10%。

2. 引入再融资(更高回报)

再融资可能有卖断、抵押,这里常见的是抵押形式。

将资产按700价值抵押给外部,回700现金(收入),实际投入现金100;如按5%计息,保理商需要支付利息为35(支出);(为什么是700?因为外部也会评估资产风险,一般会低于放款金额)。

投入产出为:投入现金¥100,收入利息差¥45,收益率45%,如下图,投入资金减少、收益率极大提高,如果现在有800资金,最高可进行8个业务,获得更高回报。

三、账户和资金流1. 保理前的资金流

买方直接给卖方账户打款,不通过保理商。

2. 保理后的资金流

卖方在平台开户,母实子虚结构,如图:

卖方回款后,钱进入平台监管户(虚拟户)-资金归集到保理商。

四、费用

五、其他常见业务架构和资金流

以上是一个最基础流程,可以同步带入更多业务模式中。

1. 联合保理

业务:由两个保理商同时提供保理服务,进行放款。

资金流:根据约定还款进入任一保理商账户,然后进行后续分账;或者中间有平台,统一进入平台,平台进行分账。

2. 再保理

业务:保理商1找到保理商2进行应收账款转移,申请放款,比较少见。

资金流:按约定进入供应商在保理商1的虚拟账户,归集到保理商1账户,一般保理商1打款给到保理商2。

3. 有担保撮合

提供担保(分为三种:资产保理商独有、资产资金方独有、资产双方共享)。

业务:提供卖方、资金方的撮合服务,保理商在中间收取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

资金流:卖方直接和资金方发生实际还款、付息;卖方和平台缴纳保证金、撮合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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