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朋友问我,对独立的短信和邮件定时发送系统是否感觉“有用”,说这类系统可以提前编辑好短信和邮件定时发送到客户手上,例如“我已经开庭”、“我已经去会见”、“我已经完成申请”,有利于减少客户对案件的焦虑,提高服务能力。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应该都很清楚,客户对于案件的焦虑是很难消减的,除非他们对于案件已经比较了解,或对案件具备比较稳定的且比较好的预期。而律师的沟通成本,并不集中在单独的程序告知义务上,而绝大部分集中在律师和当事人/委托人沟通案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我已经开庭”,这句话打出来就一秒钟,但真正花费律师时间的,往往是当事人或委托人在开庭之前和律师的沟通,或者开庭之后问律师的“今天庭审如何”/“能不能如何”以及这句话之后的所有的沟通过程。因为这些工具根本不知道开庭的时候,当事人会面对哪些问题,他/她会如何回答;律师会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辩论;更无法就检察官和法官对于案件细节的了解程度、对案件的办理方向或倾向作出判断。所以,这类工具对于律师和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而言可以说是基本没有作用的,因为当事人和家属关心的远远多于这些,而律师本身也不会说忘记在某天会见、开庭之前告知委托人一声。因此,对于刑事律师来说,这类工具就顶多只能节省打出“我已开完庭”/“我已会见”的那几秒钟。稍等,律师打开这个系统、设置某个日期发送需要一秒钟,打出“我已开完庭”也是一秒钟,那么实际上律师根本没有节省时间。另外,刑事律师的具体办案时间是有可能发生变动的。有时预约不上会见,有时去到看守所、准备会见的时候刚好碰到提审,有时庭审改期……这都是实践中可能会发生的事情。作为专业律师,我们肯定要学会临场应变。但这个工具怎么调整呢?假设从得知有变化时到距离真正会见/开庭时还有时间,我还要去撤销这个通知,等于我又另外花费了时间;而假设从得知有变化时到距离真正会见/开庭时没有什么撤销通知的时间了,当事人或委托人刚刚收到信息“我已会见完”,然后我下一步就告知“今天因为刚好遇到公安提审暂时会见不了,已经改为明天会见”,就给人一种反复无常的感觉,可能会损害律师的形象。何况,设置出来的话语,总是给人一种冷冰冰的感觉。须知,客户是不同的客户,案件是不同的案件,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基础情况,也都有可能发生一些临时变化或紧急状况,作为刑事律师,只能更加注重“人的智慧”,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才能尽可能妥善地解决问题,给出专业的服务方案,保证过硬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