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厂失火要追究哪些人的责任2025,工厂失火要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工厂失火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工厂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厂起火哪些人员有责任
法律分析:工厂起火谁负法律责任要看火灾的大小,其次要看管理人是否履行了职责,分为三种情况:
1、工厂管理完善,不存在疏漏,火灾完全是由某个人人为引起的,则厂长不负刑事和行政责任,但由于工人是在工厂内死亡,属于工伤性质,厂长需做一些民事赔偿。
2、火灾是由于工厂疏于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厂长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工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果履行职责不好,可能会负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概会涉及到消防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工厂失火会有怎么样的责任
法律分析:主要看工厂失火的原因,是人为原因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四、公司失火谁是第一责任人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起火原因不明责任如何认定
一、起火原因不明责任如何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规定,起火原因不明责任可以分担。火灾事故是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事故,火灾事故现场有时会破坏严重,消防部门无法认定起火原因,只能做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人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后,遇到火灾事故侵权时,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法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二、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如下:1、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认定责任人的责任;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刑法的法律后果;3、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4、情节较轻的,主体的特殊性,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工厂失火要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第一步 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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