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居间合同怎样终止
房屋居间合同的终止情形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若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特定的终止事由,比如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未完成房屋交易则合同终止,当该条件满足时,合同自然终止。
二是居间事项完成。当居间人成功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完成了居间服务的主要义务,合同目的实现,居间合同即终止。
三是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终止事宜。
四是法定解除事由出现。例如,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使得合同无法实现目的等。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终止房屋居间合同时,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终止的相关事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不签租房居间合同可以吗
不签租房居间合同是可以的,但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签订租房居间合同并非强制要求。租房居间合同主要是规范出租方、承租方与居间方(通常是房产中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若不签订该合同,当居间方促成租房交易后,在费用支付、服务内容及标准等方面可能容易产生纠纷。
一方面,对于租客和房东而言,不签合同可能在后续遇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约定来保障自身权益。比如,若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由于没有合同约束,追究其责任可能会面临困难。
另一方面,对于中介来说,不签合同难以确保自身应得的居间报酬能够顺利获得。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对服务及报酬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一旦发生争议,举证会相对困难。
不过,如果各方之间信任度较高,且能够通过口头等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达成清晰一致的约定,不签租房居间合同也并非绝对不可行,但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签订合同更为稳妥。
三、合同撤销以后居间是否成立
合同撤销后,居间是否成立需分情况分析。
其一,若合同撤销是因为一方欺诈、胁迫等可归责于委托人或相对方的原因,且居间人在订立居间合同时并不知晓该撤销事由,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居间义务,如实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了媒介服务,那么居间合同通常是成立且有效的。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请求支付报酬,委托人不能因主合同被撤销而随意拒绝支付。
其二,若居间人对合同撤销事由存在过错,比如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导致主合同被撤销,此时居间合同虽成立,但居间人可能无法获得报酬,还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三,若主合同的撤销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且居间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居间合同依然成立,居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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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合同撤销以后居间是否成立,合同撤销和终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