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贴标准怎么计算,工伤补贴是公司还是社保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鹏

工伤补贴标准怎么计算,工伤补贴是公司还是社保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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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贴一般补多少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职工,

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已经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等同,因此不应重复享受。

停工留薪期可享哪些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什么情形工伤职工会停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就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转自:政通雄安综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政通雄安

工伤补贴计入什么科目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误工补助以及残疾赔偿等全方位的保障。在其中,伤残津贴作为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待遇,对于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伤残津贴,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根据伤残等级按月支付的一种津贴。这项津贴的设立,旨在帮助工伤职工解决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产生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那么,伤残津贴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伤残津贴的计算主要依据职工的伤残鉴定等级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来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其中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此外,伤残津贴的发放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意味着,无论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计算出来是多少,他们至少能拿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另外,如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伤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为了鼓励工伤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还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权益,也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政策中的伤残津贴制度是一项非常人性化的社会保障措施。它不仅为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还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规定,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这一制度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关怀。(记者 马国萍 整理)

编辑 寒冰

来源 张家口日报

工伤补贴多久到账

近期有网友提问:发生工伤后,可以申领哪些待遇?


网友您好!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申请多种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等,这些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康复治疗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使用辅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这些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

工亡待遇:如果是工亡,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补贴标准

来源:【中国吉林网】

一、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答: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吉林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吉林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提高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3〕68号),自2024年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 元。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足额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四、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五、哪些情况应该停发两项补贴?

答:出现“问题四”中所列不能享受两项补贴情形的,应该及时停发。此外: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发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六、到哪里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依自愿申请,经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收齐申请材料后,由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审定。申请渠道如下:

1.窗口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2.跨省通办。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 受理地收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

3.全程网办。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4.高效办成一件事。开通残疾人服务“一件事”一网通办的地区,残疾人在新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同时,可以一并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残疾人证办理成功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直接流转至两项补贴申请程序。

七、残疾人本人无法办理申请怎么办?

答: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受托人应当提供与残疾人义务关系的有效证明,并配合开展相关信息核查。

八、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启用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电子表单形成电子档案的,可不填写纸质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补贴对象本人当地发放银行的银行卡(2025年1月1日起,逐步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7.政策告知承诺书。

九、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启用电子印章,系统生成电子表单形成电子档案的,可不填写纸质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补贴对象本人当地发放银行的银行卡(2025年1月1日起,逐步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6.政策告知承诺书。

注:根据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21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吉民发〔2016〕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3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长期照护证明》。

十、对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生存验证工作。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机关主动告知户籍地变更、残疾等级变更、低保享受状况变更、监狱服刑、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残疾人死亡等应当告知的情形。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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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雍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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