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宴请陪酒伤亡属于工伤吗?能否得到赔偿?
法律疑难:
酒文化伴随中华文明非常盛行,很多人奉行“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欢”,陪酒伤亡事件层出不穷。但对公务宴请陪酒发生的伤亡,由于名声欠佳,陪酒伤亡的法律性质不明,当事各方讳莫如深,由此引发纠纷不断,成为法律实务中的一大难题。那么,公务宴请陪酒伤亡的法律性质到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应否得到赔偿呢?
听律师说:
首先,根据《工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醉酒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公务宴请陪酒伤亡当然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其次,如果将陪酒伤亡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这种办事必喝酒,喝酒好办事的风气不仅损害了身体健康,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是名符其实的歪风,并且会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如果将陪酒伤亡也认定为工伤,就等于放纵了不良习气的蔓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工伤保险制度初衷。
最后,虽然按《条例》无法认定此种情形属于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责任,也不意味着死者家属无权获得赔偿。
因为单位是员工喝酒行为的发起者,甚至是基于营利目的而强令员工多喝酒借以讨好客户或者实现其经济目的,单位对员工伤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不在乎或轻视态度,故应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相关链接:工伤认定
《工伤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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