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出几期的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后发现,劳动者对于如何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了解甚少,我认为这也在情理之中,劳动者不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去学习《劳动合同法》,即使学了也不一定能用的上,因为这门学科比起其他的部门法十分的繁杂容易混淆。闲话少叙,直奔主题。
一、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条件
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依法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主要指的以下几种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非过错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况,关键是判断主动提出者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第一种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用人单位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单方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如因用人单位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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