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干嘛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依研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干嘛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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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实,不止欠薪,单位不买社保、违规签订或不签订劳动合同,让员工无偿加班,违规刁难员工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职工等违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来源:@成都人社局)

来源: 成都发布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和事项日益增多,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更加繁重。

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她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一)“案多人少”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权益很难及时维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劳动者维权诉求难以及时核查处理,致使案件沉积。比如,某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原有20人,目前执法职能回归人社局机关,机关从事此项工作的仅有3人,2024年接收处办投诉举报线索13171条,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监察执法工作的缺位,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激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

(二)“事多人少”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涵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内容。由于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现有执法人员的精力重点集中在根治欠薪工作,无瑕顾及其他劳动权益的维权。比如,某县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2人,辖区内监管各类用工单位8.6万户,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已是捉襟见肘,在维护劳动者其他权益方面更是疲于应对,增加了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三)“治重防轻”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劳动纠纷矛盾不能够及时发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是关键,执法人员应主动服务企业,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据了解,目前各级具有执法资格、在机关内设机构从事监察执法的人员有6000余人,占改革前专职监察员总数的23%。面对全国1.7亿市场主体和4.02亿职工的维权需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负荷极大。有限的执法工作人员没有更多精力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主动巡查检查,只能优先处理投诉举报,导致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无法及时发现和化解,呈现“被动监察”的状态。

(四)“有责无人”的问题较为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面临“无处安放”的困境。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撤销后,在地方行政机关编制总体压减5%调剂使用的情况下,执法权回归人社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无法“编随事走”同步划转,原有的工作人员大多分流至其他事业单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由原来每个县10至20人,锐减至2至3人,人均工作量剧增,回归机关成为“纸面”回归,实质“悬空”。此外,一些地方将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和人员转隶住建、综合执法等非人社部门,造成前端业务监管与后端案件执法脱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因此,徐睿霞委员建议,一是适当增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编制或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是将监察执法职能保留在人社系统,在各级人社部门组建劳动保障维权机构,建立辅助执法的参公单位,补充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水平。

三是加快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职能、规格及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机构编制标准,按服务监管对象数量、地域、环境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数。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1月19日讯“你好,我是王某某,两天前我通过投诉单位拖欠我工资,现在案子处理的怎么样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经常接到投诉人的电话咨询办案流程和案情进展,甚至一些投诉人认为只要劳动保障监察打一个电话,就可以把案子解决。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要经历哪些流程呢,日前,青岛市人社局详细解读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办理过程,深度剖析了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前世今生”。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一般来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源包括: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受理、主动检查发现。接到这些案源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对案源进行初查审核,在接到案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立案后案件如何开展调查。立案后,案件会分流到办案劳动保障监察员手中,监察员开始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也并非“任意而为”,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要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进入用人单位时,要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要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要利用检查、询问、到有关部门取证等方式完成调查取证。

案件的调查也并非“遥遥无期”。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完成后如何进行处理。案件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论和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拒不履行决定的案件执行。大部分案件在劳动保障监察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履行完毕后予以结案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个案件的办理虽说不是停辛伫苦,但过程也是跌宕起伏,但广大办案劳动保障监察员甘之如饴,努力用业务过硬的素养、为民服务的热忱,扛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任。通讯员 孙晓利 信网记者 张孝鹏

劳动保障监察是干什么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徐汇区人社局推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记者:曹香玉

编辑:耿洁玉

校对:宋佳音(实习生)

审校: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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