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资范围
2018年6月3日,刘小萌母亲因为刘小萌教育费用支出问题向法院起诉刘小萌的父亲郭丰,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郭丰每月增加抚养费1000元,并且一直支付到孩子独立生活日止。理由是郭丰现在工资收入将近10万元,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郭丰答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工资收入不稳定,奖金、补贴并非持续性发放,存在偶然性,并且工资收入仅仅为4万元左右。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郭丰所在单位工资收入。原被告双方对调取的工资收入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
从上述案件中,双方围绕被告郭丰工资收入情况展开了意见发表。原告认为只要是被告实际从单位收到的款项均属于个人工资收入,应当按照该数额的20-30%支付抚养费;被告认为并非所有收入均为工资收入,应当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及取暖费等费用予以排除。
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资收入并非涵盖所有费用,只有明确规定的才属于工资收入,类似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等项目费用不属于工资收入。结合上述案件,原告刘小萌母亲应当按照被告所有收入的20-30%来主张抚养费,并非按照被告工资收入的20-30%来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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