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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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选举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5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转自:中华全国总工会
来源: 大兴微工会
工会选举投票模板
2025年4月14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工会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届工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机关党委副书记李翔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厅二级巡视员、第一届机关工会主席刘占良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第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直机关工会工委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着眼服务应急管理中心工作大局,坚持担当作为、服务职工和文化培铸,机关工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会议强调,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到“党有号召、工会有行动”,坚定不移肩负起团结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一要把握“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定位,突出政治建设,在思想引领上实现新提升。将工会工作纳入厅党委党建工作总体布局,融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等重大任务中,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锤炼干部职工党性修养,确保应急队伍绝对忠诚、绝对可靠。二要把握“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定位,聚焦最大政治,在服务大局上展现新作为。引领广大干部职工发扬“敢打硬仗、能扛重担”的作风,在森草防火、防汛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工作中冲锋在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书写更有厚度、更有力度、更有温度的民生答卷。三要把握“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定位,锚定主责主业,在职工权益保障上取得新成效。多做引领职工、培育职工、帮助职工的工作,多做弘扬奉献精神、提升职工素养、促进个体全面发展的工作,多做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动力的工作,当好干部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营造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工作环境。
工会选举换届会议流程样板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岩 崔峰 通讯员 石岩
11月10日至11日,济源示范区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市工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在济源行政区会议厅召开。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黄建中到会指导。济源示范区党工委书记、市委书记张战伟出席大会并讲话。
石迎军、李哲、李军星、田国强、张桂英、王惠民、谭江、孔庆贺、文军勇、俞益民等出席会议。
11日上午8时30分,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开幕。人民团体代表在大会上致贺词。大会选举出示范区总工会第一届暨市总工会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黄建中代表省总工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黄建中强调,济源各级工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牢牢把握工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激发职工劳动热情,为推动济源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要强化维权服务责任,不断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深化工会改革创新,努力建设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为济源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在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中展现新的更大作为。
张战伟代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人大工委、管委会、政协工委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对济源工会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他指出,当前,济源正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又面临着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迫切需要广大职工切实肩负起历史使命,以爱岗敬业的无私奉献、生机勃勃的创新实践、苦干实干的拼搏精神,彰显建功新时代的担当作为,展现当代济源职工的新风采。
11日下午,大会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国际歌》中闭幕。大会选举产生济源示范区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李哲出席并讲话。
冯正道当选为济源示范区总工会第一届暨济源市总工会第十五届委员会主席,尹晖、李娅、燕然、聂庆河(挂职)、李宁(兼职)、王拥军(兼职)当选为副主席。
大会通过了关于济源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报告的决议、济源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决议、济源市总工会第十四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冯正道主持闭幕会。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龚浩
工会选举人数比例要求
市委政法委圆满完成
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换届选举工作
4月21日,市委政法委召开机关党员大会,圆满完成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换届选举工作。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焦世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王立波到会指导。
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上一届机关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
过去五年,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委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王立波代表市直机关工委向当选的新一届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表示祝贺,对近年来委机关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做好下一步机关党建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王立波表示,本次换届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要求,确保了换届工作的风清气正。新一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班子结构合理、群众公认,体现了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选人用人导向,为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既体现了机关党建的传承性,又激发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王立波要求,一要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讲政治从外部要求转化为内在主动。二要夯实基层基础。树牢“一切工作到支部”的理念,做实党支部工作,促进支部比学赶超、共同提升,营造委机关各党支部全员争先进的氛围,不断夯实机关党建工作根基。三要坚持守正创新。要学习上届机关党委的好做法、好经验,并与当前党建工作新要求、新任务结合起来,努力形成适应实际、符合当前形势的党建工作思路,与政法工作互融共促,层层擦亮开封政法这个优质机关党建品牌,出彩出新。
焦世峰强调,新一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聚焦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党建职责,实现党建工作与政法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注重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增强基层组织活力,把党建工作放到省委“四高四争先”战略部署、全面推进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和市委“16136”总体工作思路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部署。要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共同营造清正廉洁、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新当选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员随即分别召开了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
市委政法委圆满完成
机关工会换届选举工作
4月21日,市委政法委召开机关工会委员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大会听取、审议并通过了上一届机关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过去五年,委机关工会在市直机关工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机关、彰显特色,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关心职工生活,积极开展了丰富多采的文体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赢得了干部职工的衷心拥护。
会议强调,工会是党领导下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干部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牢工会政治方向,自觉把工会工作放在政法工作大局中去思考、谋划、落实,发挥工会优势全面履行工会职能,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确保委机关各项任务要求落实落地。
会议要求,新一届工会委员会要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干部职工的贴心人。要主动关注干部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家庭,积极开展有益团结、有益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紧紧抓住职工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真意地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工作机制,严格依法依规依制度办事,把工作抓起来,把活动开展好,全体工会会员要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和风采,为工会工作增添动能,凝聚起“一家人、一条心、一起干”的团结合力;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实际、体现工会特色的工作方法与途径,加大工作创新、创优、创特色的力度,使工会工作焕发生机与活力,让工会组织成为助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坚强动力。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随后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席,新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随后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主任。
来源 开封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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