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退房的情形有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退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若房屋主体结构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安全,购房者有权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例如房屋存在渗漏、隔音差等严重影响居住体验的问题,且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退房。
(四)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改变小区规划、房屋户型等,且未按规定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退房。
(五)开发商“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赔偿。
(六)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规定期限届满一年后,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二、出卖人冒充权属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出卖人冒充权属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若权属人对该买卖合同进行追认,那么合同有效。追认意味着权属人认可了出卖人的行为,愿意承受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合同具备了合法有效的要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权属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并非真正的权属人,其没有合法的处分权,在未经权属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产生有效的合同效力。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卖人的冒充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买受人因信赖该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总之,出卖人冒充权属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属人的态度,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中的拆迁条款怎么写的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拆迁条款的撰写需明确、细致,以保障双方权益。以下是相关要点:
(一)明确拆迁信息的告知义务。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是否存在拆迁可能、拆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式等已知信息。若后续出现新的拆迁相关信息,卖方也有及时通知买方的义务。
(二)约定拆迁补偿的分配方式。若在合同履行期间房屋遭遇拆迁,对于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等补偿利益,应明确双方的分配比例或方式。例如,按照购房款占房屋价值的比例分配补偿款等。
(三)规定合同解除及退款事宜。若因拆迁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交付或继续履行合同,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卖方退还买方购房款的时间、方式,并约定是否支付相应利息等。
(四)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拆迁条款的约定,如卖方隐瞒拆迁信息或未按约定分配补偿利益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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