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2025,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劳动纠纷 编辑:葛伊

一、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2025,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资格,委托书需明确权限。代理人需提交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

二、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以及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需要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由仲裁机构审查代理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人事争议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劳动仲裁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法律分析: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劳动仲裁代理人规定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劳动仲裁代理人的行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按照执行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二、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四、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五、当事_可以委托下列_员作为代理_(_)律师(_)当事_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_(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拓展资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仲裁员能否代理本仲裁委案件

法律分析:不能代理,仲裁和诉说都存在回避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其目的均是维护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同时避免对仲裁员不必要的异议和撤销,从而建立仲裁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六、劳动仲裁代理权限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之分,特别代理权限大于一般代理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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