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2025,保管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 编辑:邹国

一、如何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2025,如何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

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2、保管物有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二、保管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

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法院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实务中具体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一、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三、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规定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证明合同已履行的材料

1、交货收据、收货凭据: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据:收据、银行付款凭据、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依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方案、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现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贰言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查验陈述、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依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实行或由第三人实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实行状况的证明及相应凭据。

一、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收据在诉讼中能做有效证据吗

1、“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

2、“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

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

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四、合同履行证明材料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一、购销合同纠纷怎么举证?

购销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举证时,应当提供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比如合同文本、订(定)货单、数据电文、证人证言等,或者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交货、收货凭证,货款收支凭证等。

二、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规定是什么

1、买卖合同纠纷仲裁需要提交的证据具体如下:

(1)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4)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书;

(2)订货单;

(3)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五、怎样检查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怎样检查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审查方式具体如下: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三、保管合同的审查内容

保管合同的审查内容具体如下: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表述准确无误。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六、如何管理合同在履行中的证据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证据,应当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并妥善保管。除了保留往来中形成的原始书证之外,还需要对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事实或行为保留证据。还有利用公证保留证据等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做好证据的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签订合同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证据的效力吗

大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常会要求对方当事人在签名的地方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明确对方的详细身份信息。这种做法当然可以,但是在此我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让对方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然后让对方当事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签字捺印,这样的话,如果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的,一方起诉的话,就可以将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提交给法院用以作为证明对方身份信息的证据使用。尽管法律规定,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但同时规定了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且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具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名和捺印,针对签名和捺印,也可以证据原件来认定,达到证明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明目的。而且对于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对方一般都是不会否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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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保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保管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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