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怎么算湖北
在湖北,工伤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一)医疗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补助金等
1. 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湖北,这些标准也依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工伤赔偿钱怎么出
工伤赔偿的费用承担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如果员工因工伤接受治疗,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一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伤双小腿骨折怎么赔偿
工伤双小腿骨折的赔偿包含以下方面:
(一)医疗费用
治疗双小腿骨折的挂号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合理的医疗支出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费
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双小腿骨折可能构成伤残等级,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还会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具体标准根据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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