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里做垃圾清运工,突然收到上级领导的口头通知,说他年纪大,要被辞退。而临时工,是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概念,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而口头辞退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8月1日,一则“62岁清洁工状告陕师大”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在陕西师范大学工作13年的垃圾清运工张安民,在去年4月,突然收到上级领导的口头通知:年龄大了,他被辞退了。几经周折,老张决定一纸诉状将原雇主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正是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直以来“老大难”的症结:“口头辞退”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这起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的案件也应该带给人们更多的法律思考。
“临时工”: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概念
张林(化名)今年48岁,目前在西安市一家事业单位从事后勤工作,入职7年,一直没有和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位里很多都是我这样的‘临时工’,我们这个年龄有活儿干、有工资发就行了,没人在乎身份问题。”老张似乎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说法,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陕西省律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专职律师孙蓉告诉记者,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本报记者也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临时工”的概念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本报记者在走访中却发现,无社保、无劳动保障、无劳动合同的“‘三无’临时工”广泛存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各个职能部门。单位招聘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动者应聘甘做“临时工”成为社会约定俗成的普遍现象。
不签合同,是埋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
8月5日,本报记者来到位于西安市环城东路的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这间20余平方米,有4名专职公益律师的法律服务中心年受理劳动纠纷案300余件。“我们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95%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孙蓉律师开门见山,没有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为埋在劳资双方之间,尤其是用工单位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
“如果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请求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孙蓉律师认为,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经济处罚手段,但是劳动者应在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的次日和满一年的前日提起诉请,“过了诉讼时效法律就不支持了”。对于用工单位不出具书面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
然而,事实却并非“一告了之”这么简单,更为棘手的问题是用工单位往往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招工,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真正的劳动关系却发生在用工单位,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理顺相互的法律关系。”孙蓉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可替代性、辅助性岗位,很多用人单位却打“擦边球”,一些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甚至高达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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