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提取方法,上海公积金提取多久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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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为支持缴存人在超大城市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相关业务问答,详见↓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做出以下优化: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答:缴存人租赁本市租赁住房(以下称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政策规定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5.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本市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如下: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答: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租赁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实际房租提取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新市民,还应当提供户口簿;
4.通过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应当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租赁提取,提取方式分为以下情形:
1.申请人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即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申请提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在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申请人提取申请确认期内,提取资金逐月支付。
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线上办理渠道在线办理,或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2.申请人申请单笔提取已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需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申请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市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晚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申请成功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在提取频次上,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成功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享受《通知》新政的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等,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1.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需提高月提取额度,可
图文:上海公积金
编辑/初审:陈依婷(实习)
复审:何婷婷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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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0月16日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此外,《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日前印发,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详见↓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的通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
相关事项的通知
提高提取限额
1.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优化提取办理
1.增加提取频次。自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调整提取扣款规则。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支持按账户余额提取(提取完成后,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3.固定提取日期。提取申请人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的,提取日期由“月末”固定为“25日”。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提取频次、扣款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
业务问答
一、本次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做出以下优化:
(一)提高提取限额
1.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2.加大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优化提取办理
1.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
2.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3.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二、申请本市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缴存人租赁本市租赁住房(以下称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按照本市房屋租赁政策规定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五)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三、《通知》施行后,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本市各类住房租赁提取额度如下: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为4000元。
四、《通知》施行后,如何对新市民、青年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本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提取或与配偶共同提取)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此外,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含网签备案和未网签备案),也可以按月提取限额4000元标准申请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
五、《通知》施行后,对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有什么支持措施?
答: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每户家庭(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取或与配偶共同提取)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六、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租赁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实际房租提取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新市民,还应当提供户口簿;
4.通过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应当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
七、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租赁提取,提取方式分为以下情形:
1.申请人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即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申请提取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在合同网签备案有效期、申请人提取申请确认期内,提取资金逐月支付。
申请人可通过官方线上办理渠道在线办理,或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2.申请人申请单笔提取已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需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申请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3.新市民、青年人申请按市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晚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单笔提取支付。
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配偶共同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
八、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一段时间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怎么办?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支持不足额提取,提取申请人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部分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自动补提,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未足额提取金额。
九、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具体支付时间是哪天?
答:自2024年11月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资金支付日期固定为提取支付月的“25日”。
十、提取资金如何支付?
答:提取资金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
十一、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通知》实施之后原业务是否继续有效?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申请成功的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在提取频次上,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在提取额度上,支持申请人最早自2024年11月1日起,提高月提取额度;在扣款规则上,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
2.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提取频次仍为按季提取,不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扣款。
十二、在《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但想要自2024年11月起享受《通知》新政,应当怎么处理?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成功申请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享受《通知》新政的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等,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需提高月提取额度,可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在原租赁提取业务的“业务变更”中申请(提取频次仍按原规定每月提取一次;扣款规则自动调整为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
2.本次调整前已成功申请市场租赁住房定期转账租赁提取业务,如要按照新提取额度、提取频次、扣款规则提取的,需终止原租赁提取业务,并最早于2024年11月1日按照新的月提取额度重新申请。申请成功后,自新的首次提取支付月(已提取月份不得重复提取)开始,每月按照新提取额度和扣款规则提取支付。
查看《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资料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责编:俞萝寅
审核:陈建军、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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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代办
新京报讯 据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实施办法》明确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自愿参加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二、缴存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三、账户转移方便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四、提取自由
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享受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六、权益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的利率为1.5%)。
编辑 辛婧
上海公积金提取网上操作流程
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自愿参加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二、缴存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三、账户转移方便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四、提取自由
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享受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六、权益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的利率为1.5%)。
业务问答 Q&A
(您关心的都在这儿)
问
一、本市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但这一就业群体中不少人尚未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让他们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5〕1号),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问
二、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及雇员、自由职业者、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服务人员、零工劳动者等,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只要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论是本市户籍人员,还是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问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目前可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开立一类银行结算账户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完成签约后,市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其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签约时,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其选定的缴存方式定期从签约扣款账户中扣取相应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问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和调整?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由个人自主确定。其中,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2024年度为例,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未主动调整的,如原缴存基数符合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以继续沿用;如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动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
问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为1.5%。
问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抵扣个人所得税?
答:按国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问
七、灵活就业人员签约后如发生不能正常缴存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申请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缴存。
问
八、哪些情形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房、租房、偿还购房贷款等,享受与单位在职职工相同提取权益。此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本人灵活就业缴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问
九、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由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本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
3、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贷款条件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问
十、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需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按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不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存时间与本市个人或者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确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其中,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个人和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与本市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一致。
问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如何计算?
答: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的计算方式为:本市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累计缴存时间系数(见下表);两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两人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相加。
例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4%,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且申请贷款前60个月内累计缴存满2年未满3年的,则其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4万元(80×0.8);其与一个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人员在本市正常缴存补充公积金,则其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144万元(64万+80万)。
问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采取保证担保的方式,由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作为贷款所购住房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无需借款申请人支付。
问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回户籍地购房,是否可以使用上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答:在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回户籍地购房,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各城市的贷款政策存在差异,如需在户籍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建议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问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离开本市,如何处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去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
问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后,按原《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规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签约?
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后,原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签约,原缴存方式继续有效。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原自愿缴存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提取。
问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哪些渠道?
答:缴存、提取业务,可以通过“随申办”线上办理,也可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线下办理。
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网点申请。其中纯公积金贷款向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各区设立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向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
资料: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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