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销售商品款属于合同负债吗?2025,预收账款包含合同负债吗

债权债务 编辑:史锦

一、预收销售商品款属于合同负债吗?2025,预收销售商品款属于合同负债吗

按购销合同约定,预收的销售款是属于负债,尽管企业已收到这些款项,但因企业并未实际提供有关商品或劳务,故不能确认为收入,而是作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反映。
合同订立的流程如下:
1、明确合同订立主体,互相交换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基本事实和情况;
2、当事人一方向他方作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另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4、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的条件如下:
1、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对合同主要内容的约定能够达成合意,且双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4、合同订立形式需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预收账款包含合同负债吗

法律主观: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是指己方预收对方的账款,而实际的货物还没有发出!做会计分录为:销售未实现时,借:银行存款现金贷:预收账款销售实现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6868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 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的区别

法律主观:合同负债和预计负债区别: (1)内涵不同。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应收对价而应履行的义务。预计负债是指根据预测事项确认的履行义务; (2)范围不同。法定质保计入预计负债,而延长质保服务计入合同负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合同负债是预收账款吗

合同负债不是预收账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使用。预收账款是指企业已经收到但尚未履行相应业务的款项,例如客户预付的货款或服务费用等。预收账款属于企业的负债,因为企业需要在未来的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业务,将预收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转化为收入。而合同负债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企业需要在未来的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业务或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计入的负债。例如,企业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需要在未来的一年内向客户提供服务,这时候企业需要将合同负债计入财务报表中。预收账款的流程:1、订立合同:企业与客户订立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确定业务或服务的内容、价格、交付时间等;2、收取预收款:企业向客户收取预收款并开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记录在企业的财务账簿中;3、分类管理:企业需要将预收账款按照业务或服务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以便于统计和核算;4、履行业务或服务:企业需要按照业务或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相关的业务或服务,以便于释放预收账款;5、财务处理:企业需要根据业务或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对预收账款进行财务处理,如确认收入、冲销等;6、审核核对:企业需要对预收账款进行审核和核对,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都属于企业的负债,但两者的性质和计算方法不同,不能混淆使用。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报表要求,正确计算和披露负债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五、合同负债取代了预收账款么

合同负债没有取代预收账款。但由于货物转让/销售服务/提供劳务而收到的预收货款,原来计入预收货款的,改为计入合同负债。预收账款:是指企业预先从买方处收到的定金或部分款项。预收账款是买方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或合同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时发生的负债,该负债应由后来的货物或服务支付。企业收到的预付款,应当在商品、产品或者服务实际销售时冲减。合同负债是新收入准则下增加的科目,它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合同负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替代原来的预收账款,但预收账款也未完全消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对应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以及是否以款项收取为前提条件。合同负债的核算方法是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履约进度和对价确定性进行收入确认。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主要区别如下:1、钱有没有收:确认预付款的前提是收到付款,而确认合同责任的前提不是收到付款,而是在合同中确立履行义务。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区别;2、收到的款项是否构成履行义务:合同责任的确认以履行义务为基础。预收款项与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无关的,不能计入合同负债,应当计量为预收款项。预收款和合同负债并不是完全可替代的,也不包括在内。不构成履约义务的预付款不能严格作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同时,预付款不能用于说明实际未收的金额。但有合同责任账户的,有权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付款可以提前入账。合同负债的核算方法是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履约进度和对价确定性进行收入确认。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合同: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具有商业实质、权利和义务清晰、交易价格可靠、履约可能性高的合同,并且已经获得了客户或者自身的批准;2、确定履约义务:企业根据合同内容,识别出向客户提供的每一个商品,并判断是否可以单独计量和确认。如果可以,就将其视为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不可以,就将其与其他商品进行合并,形成一个综合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企业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客户应当支付给企业的对价总额,并考虑是否存在变动性、非现金资产、融资成分等因素,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4、分配交易价格:如果企业与客户之间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企业需要按照每个履约义务相对于整个合同的公允价值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个履约义务;5、确认收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控制权时,按照分配给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控制权是指企业能够决定商品的使用和处分,并且能够从商品中获取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剩余收益。综上所述,合同负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替代原来的预收账款,但预收账款也未完全消失。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对应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以及是否以款项收取为前提条件。合同负债的核算方法是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履约进度和对价确定性进行收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合同负债属于预收款项嘛

法律主观:合同负债和预计负债区别: (1)内涵不同。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应收对价而应履行的义务。预计负债是指根据预测事项确认的履行义务; (2)范围不同。法定质保计入预计负债,而延长质保服务计入合同负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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