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法律概念及区别: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 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这种情 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实际用工, 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 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 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 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派遣用工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 位用工总量的 10%。如果涉及需要审计的单位,建议尽量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来做,因此可以将劳务派遣岗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协 商后定为辅助性岗位后再行使用,注意派遣人数控制在 10%即可。 如果是一般不需要审计的单位,目前劳动监察在此方面的监管还是很松散,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是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 目前熟知的很多银行、电信公司、快递公司均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的 形式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3、劳务外包是指发包人将自己公司劳务项目发包给承包人,由承 包人全部完成该项目,发包人支付费用,验收成果,承包人独立完 成劳务,取得劳务费用。外包时承包人最好是法人单位,以减少用 工单位可能面临的《劳动合同法》94 条的连带责任。
二、关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技能培训问题:
1、根据 2014 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 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 训:……”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从业资格、 履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进行核实,同时将用工单位的招聘要求工作 地点,内容,条件,劳动报酬等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及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上岗基础技能安全教育进行培训。与人力资源公司沟通时 其也表明培训由其承担。
2、如果是劳务外包的话,不存在上述问题,均由外包公司进行培训 管理教育,发包人不参与任何与之有关的事宜。承包人以劳务结果对 发包人负责,自行提供工具,技术按照劳务外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 相应的劳务。
三、关于劳务派遣的税务问题:
1、关于增值税,
①若派遣单位是选择差额纳税,则不论是一般纳税 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 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销售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 劳务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若派遣单位是选择不 差额纳税,若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采用税率 6%,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乘以税率为 6%;则可全额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劳务派遣单位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第 27 条规定不允许抵扣 的情形,用工单位可以抵扣进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 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
2、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①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支付给劳务 派遣单位的情形,则此部分费用必须取得派遣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可以作为劳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工资、福利保险等直接 支付给派遣人员的情形即委托代付,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支 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3、关于残疾人的劳务派遣。 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残疾人若是劳务派遣用 工,用工企业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但劳务派遣 企业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5 号)
4、如果是劳务外包的情形,则可约定发包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含税 价,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价款相应金额的发票,可以作为费用在 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目前受法律限制比较多,而劳务外包属于民 事法律关系,在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的约定,协议的履行方面 都更加的灵活,也是目前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采用的模式,这就对很 多人力资源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优化人员内部管理,社保缴 纳,工伤赔偿,日常用工管理都需要有更详细、更规范的管理制度。
马永娟律师
2020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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