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与给予赠与物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而不构成双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成立。因为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移转其权利
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此情形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义务。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权利义务」
1.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
2.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
2.法定撤销权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但受赠人针对赠与人有“忘恩负义”行为的,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追回已经移转的赠与物或者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此之谓法定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赠与人本人时间长)。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非赠与人时间短)。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依此规定,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穷困抗辩权”。
4.债权人的撤销权相关
如果赠与人逃避法定义务而赠与的,无论受赠人是谁,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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