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收拆迁你需要关注的五大关键问题
农村征收拆迁,是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后对地上房屋和其他地上物的拆除清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目前全国各地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越来越多,面对很有可能面临的征收拆迁,农民朋友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上海申云律所在此挑取了最为关键的五大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怎么判断农村征收拆迁是不是合法?
一看征收主体。在我国,征收土地必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看征收程序。征收部门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征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三看征收手段。法律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获得补偿时,政府不能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农村征收拆迁国家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吗?
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一个大体的框架结构,具体价格由地方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先制定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虽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补偿要遵循公平原则,以“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为标准进行补偿。
三、农村征收补偿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呢?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中附着物包括房屋、机井、池塘等,青苗按照类别包括农作物、苗圃、树林、花木等。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大家最为关注的一部分,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各地大多都制定有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对裁决不服也可以就该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鉴于征地拆迁存在周期长、情节复杂、被征收人压力大等特点,如果长时间达不成协议或者您认为补偿协议不合理,可以及时请专业律师进行介入谈判。
五、遇到强拆怎么办?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这种司法强拆属于行政强制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首先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不能“偷拆”,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示工作证件,同时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如果遇到违法强拆,农民朋友们应该立即报警,保留证据,及时联系律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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