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的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杰

武汉合同中的养老服务合同

一则武汉合同案,2017年7月,小曹与养老院协商后将每月费用增加至15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履行至合同期满。该武汉合同案中养老院在人保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该武汉合同案中费用的变更,表示服务内容的变更,老曹入住时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养老院的护理等级应当相应提升。人保应当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赔偿责任,由养老院自行赔偿。2017年11月该武汉合同案中老曹在养老院居住的房间门前走廊上摔伤,送至医院检查,支出诊疗费616元。该武汉合同案中意外事件发生于更改合同后。老曹是在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摔倒受伤,养老院未能尽到工作职责、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老曹自身并没有过错,养老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随后老曹伤情严重住院治疗5天共计支出医疗费7,937.72元,其中养老院垫付2,000元,后养老院自愿放弃已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之后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8,073.75元。该武汉合同案中老曹起诉至法院,诉讼中申请了鉴定,结果为老曹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经审查该武汉合同案中老曹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损失合计197,401.47元。

该武汉合同案中法院判决简要:

1、人保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6,627.47元,营养费9,000元,伙食补助费225元,合计25,852.47元,扣除免赔额300元,尚应给付老曹25,552.47元;2、人保在伤亡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41,169元,护理费111,480元,残疾用具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合计167,649元;3、养老院在人保免赔额范围内赔偿老曹医疗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问题,根据老曹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及养老院的过错程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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