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
一则武汉合同案的案情简介:2011年,某能源公司购买啦电气公司的风机。电气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进行交货并且需要检验合格。2017年,该武汉合同案由于对方一直拖欠合同中相应的货款以及质保金总计达到了4900万余元,于是电气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能源公司以电气公司没有交付风机技术资料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①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在进行交货的时候已进行了验货,其后完成了预验收,货物早已开始使用,双方已达4年多的货款争议,能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电气公司未交付风机技术资料提出过异议,风机亦未出现因缺少技术资料而无法运行或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相反,能源公司在2016年付款协议中明确认可电气公司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②该武汉合同案从性质上来看,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的,买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违反导致货物无法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基于从给付义务不履行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故即使电气公司确未交付风机的技术资料,能源公司亦不能仅凭此理由而拒付货款。该武汉合同案判决其能源公司支付拖欠的49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一个法律依据: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没有影响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正常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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