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更改的合同有效吗
一则武汉合同案,某业委会认为业委会与物业签订了3份不同的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是某业委会与A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区住建局认为A公司不具有物业服务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未准许该份合同备案。在这种情况下,B物业公司在2017年3月29日注册成立,且未经业主同意即在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即第二份合同。一审中B公司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只有某业委会与B公司盖章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第三份合同。
上述三份武汉合同签订时间都是2017年3月1日,但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不同,一开始是A公司,后来换成了B公司。因此,该武汉合同案中某业委会认为其与B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那么,某业委会与B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某业主会与B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根据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庭审陈述,B公司与某业委会之间存在乙方签章处有差异的三份《物业服务合同》,但本案中双方仅提供了其中两份武汉合同。比对该两份《物业服务合同》,仅签章处有所不同,一份合同中多了专诚公司盖章,但该武汉合同案中合同内容均完全一致,且均有某业委会及B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结合某业委会、A公司、B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说明该武汉合同案中某业委会认可由A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是否得到业主的授权是其内部管理事项,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具有约束力。
该武汉合同案中某业委会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于物业合同,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应决议。但是,该武汉合同案决议撤销后,已经按照原决议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缺乏了继续履行的基础,物业服务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该武汉合同案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多个合同,该合同是否得到业主授权,是否程序合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业主认为签订合同的程序违法,可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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