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工伤护理\u002F报销申请材料一览2025,鄂尔多斯工伤护理/报销申请材料一览

劳动纠纷 编辑:谈依

一、绥化工伤护理\u002F报销申请材料一览2025,绥化工伤护理/报销申请材料一览

本文详细阐述了工伤医疗费报销和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所需的材料和申请表格。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材料。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的申请则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法律分析

1.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 工伤认定决定书正本一份;

3. 绥化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份;

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

5.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绥化工伤医疗费报销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绥化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出院小结;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

10、《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

1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绥化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绥化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绥化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结语

工伤职工在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申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材料。而工伤职工在办理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时,则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具体的办理流程可以咨询社保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鄂尔多斯工伤护理/报销申请材料一览

鄂尔多斯工伤医疗费报销申领材料包括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以及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和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补充材料。

鄂尔多斯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法律分析

1.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的正反面A4纸复印);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 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鄂尔多斯工伤医疗费报销申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8、出院小结;

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

10、《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

1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鄂尔多斯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

5、《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鄂尔多斯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拓展延伸

鄂尔多斯市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流程指南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以及工伤待遇申请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该指南,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在工伤待遇方面,根据该指南,用人单位应在收到认定决定书后15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登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同时,该指南也对工伤待遇申请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申请时间、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工伤待遇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到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待遇申请。

总之,鄂尔多斯市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流程指南为工伤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待遇申请手续,保障其合法权益。

结语

鄂尔多斯工伤医疗费报销申领材料包括: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2.《工伤认定决定书;3.《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4.医疗诊断证明书;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6.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检查结果;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8.出院小结;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交通事故需提供);10.《单位或个人收款申请;11.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鄂尔多斯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包括:1.《工伤认定决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4.经批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书;5.《鄂尔多斯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6.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鄂尔多斯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包括:1.工伤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工伤认定申请材料;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材料;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申领材料;5.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工伤保险待遇;6.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三、工伤护理费需要什么证明

法律分析: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绥化工伤保险费缴纳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绥化工伤保险费缴纳受理条件有哪些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二、绥化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绥化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五、工伤护理费怎么报销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工伤赔偿的护理费该怎么确定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第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工伤鉴定后的护理费怎么赔偿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5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一)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受伤员工在医院治疗期间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费用,这其中就包括家属或护工为其护理而产生的护理费。除了工伤鉴定前的护理费之外,在工伤鉴定之后,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发生工伤的员工在此后的生活中仍需护理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生活护理费。

六、黑龙江省工伤护理费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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