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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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怎么读
9月23日上午,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袁仁国被判无期,判决中有一项对袁仁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孳(zi)息是什么,在法律里它是如何规定的?今(24)日,上游新闻记者专门采访了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林玉成,从法律的角度来为大家讲解孳息。
△律师林玉成
林玉成介绍,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是什么呢?”林玉成称,孳息乃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其中,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
法定孳息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投资分红、出租房屋的租金等。
现实生活中,受贿人受贿得到的财物,主要有现金、金银、珠宝、首饰、名表、豪车、奢侈品、不动产、字画、古董、股份等较高价值的财物。受贿人对前述财物的占有系一种非法占有。而有的行贿人也可能投其所好送汗血宝马、名贵君子兰、稀有鳄鱼等。那么,汗血宝马生下的小马、稀有鳄鱼产下的小鳄鱼、名贵君子兰新长出来的枝叶,就属于天然孳息。
金钱存进银行有利息、买理财产品有收益、炒股可能会赚钱、公司股份有分红,这些都属于法定孳息。
金银、珠宝、首饰、奢侈品、不动产、字画、古董等物品虽然随着时间会增值,这不是孳息。
林玉成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中,第十八章里对涉案财物处理中,也有涉及孳息。如第四百三十七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
同时,在第四百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今,受贿物品形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价值也越来越大,且受贿人系非法占有孳息赖以产生的原物,若放任由受贿人或其家庭占有,会导致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但获得巨额金钱,这对犯罪分子是一种放纵,不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
在过去的刑事判决中没有单独列明孳息,而是将孳息作为违法所得一起没收。近几年来,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刑事判决里有追缴受贿财物的孳息,特别是201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后,刑事判决中判决“将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就成为标准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受访者供图
天然孳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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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普法特辑第27期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说法》民法典普法特辑。今天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梁斌,梁斌,您好!
梁 斌: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的人民法典。以民为本,循法而治。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历时七个月,我们也了解了不少与我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在,我们和检察官一起来了解两个不太常用的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首先我们想知道什么“孳息”?
梁 斌:“孳息”一词与“原物”相对应,指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鸡下的蛋、牲畜下的崽;法定孳息指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主持人:听检察官一说就清晰明了了,那这两种“孳息”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梁 斌: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主持人:能否通过相关案例和我们解释一下这项规定?
梁 斌:好的。王小姐将自己养了多年的名贵宠物狗卖给李女士,并不知道宠物狗已怀孕。不久,她发现李女士家里多了两只刚出生的小狗,据李女士说,这是宠物狗产下的幼崽。王小姐认为,双方买卖时都不知道宠物狗怀孕,买卖的标的物不包括幼崽,因此,幼崽理应归自己所有。
主持人: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梁 斌:按照民法典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动物幼崽属于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原则是以动产交付为界线,即动产在完成交付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本案中,因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宠物狗在交付时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幼崽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倘若买卖时,王小姐已知宠物狗怀孕,和李小姐提前约定,宠物狗产下幼崽归自己所有,那么就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幼崽归王小姐所有。
主持人:民法典这样规定有什么用意呢?
梁 斌:民法典如此规定是因为用益物权本来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收获他人之物的天然孳息,如农村土地一般是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农地产生庄稼应属于土地的孳息,就归农民所有,而不是属于集体所有。法定孳息则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这是因为法定孳息一般是基于法律关系产生,而当事人在设定法律关系时通常就会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
主持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归属我们知道了,那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的区别在哪里?
梁 斌: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现有的立法来看,多将其并列规定,但它们本质并不相同,而且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一)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前者如收获的小麦,后者如产下的一只熊猫。但天然孳息进入交易状态后,才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二)“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天然孳息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静态归属规则;法定孳息的法律规范,都是动态的交易规则。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梁斌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的孳息及归属的相关规定,我们还学到了两个不太常用的词“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今天的《检察官说法》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梁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梁 斌: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检察官说法》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三
傍晚17:45-18:00分首播
每周二、四
早晨08:45-09:00分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来源:fm102.1湛江交通音乐广播、赤坎检察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区别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奕霏
制图:张寒
2022年11月15日,刘学鹏受贿一案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视频截图)。(乐至县人民法院供图)
特邀嘉宾
张晓兰 资阳市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干部
王 令 资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杨 静 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秋菊 资阳市乐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编者按:这是一起公立医院“一把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院建筑工程招投标、药品采购、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刘学鹏作为党员干部,多次通过网络赌博软件参与赌博,该行为如何定性?向某向刘学鹏出具100万元“借条”后,陆续“归还”刘学鹏本金及“利息”共计186.5万元,为何认定二者系行受贿关系?其中86.5万元是刘学鹏的犯罪孳息还是受贿所得?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刘学鹏,男,199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资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等职,2018年5月退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1年下半年,刘学鹏下载网络赌博软件,并使用其本人与亲属的手机号注册账户,多次投入资金参与网络赌博。
受贿。2007年至2018年期间,刘学鹏利用担任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资阳市人民医院建筑工程招投标、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供应合同续签、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30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11年至2018年,刘学鹏利用担任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医药公司股东向某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设备租赁及耗材采购项目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2月,向某承诺送予刘学鹏好处费100万元,为掩人耳目,分别向刘学鹏出具两张各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陆续偿还本金及“利息”。2013年3月至2018年11月,刘学鹏收到向某“还款”共计186.5万元。
2008年至2014年,刘学鹏接受请托,为甲公司在药品货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6月,刘学鹏因购房资金不足,向甲公司销售人员杨某某借款80万元,不久后归还50万元。2012年底,杨某某向刘学鹏表示余下30万元不用归还,刘学鹏予以同意,至案发未归还。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2月23日,资阳市纪委监委对刘学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月25日,经报请四川省监委批准,对刘学鹏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处分】2022年8月23日,经资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资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学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8月24日,资阳市监委将刘学鹏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2年9月30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刘学鹏涉嫌受贿罪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12月30日,乐至县人民法院以刘学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刘学鹏作为党员干部,多次通过网络赌博软件参与赌博,应怎样定性?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和医院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如何做好以案促改,纠治医疗系统腐败和不正之风?
王令: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既可能涉嫌违反生活纪律、廉洁纪律,也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刑事犯罪。在定性量纪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问题本质。实践中,党员干部沉迷于赌博的,属于追求低级趣味,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因赌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纪法衔接条款,将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形式上符合赌博行为要件的,不一定按常规赌博案件进行定性处理。如通过赌博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敛财,则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构成受贿。
本案中,刘学鹏在退休后通过网络赌博软件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实践中,党员实施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需要明确的是,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时效,也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刘学鹏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虽因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未受到行政处罚,但仍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将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张晓兰:本案中,刘学鹏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和医院工程项目建设环节。经查,刘学鹏以规范管理为名,通过量身定制招标标准,将资阳市人民医院药品及耗材供应商从200余家压缩到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7家,并帮助其中5家供应商多次变更公司名称,以规避监管。同时,刘学鹏还接受相关企业主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前拨付本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其行为破坏了资阳市医疗系统政治生态,产生了恶劣影响。
资阳市纪委监委以查办刘学鹏案为抓手,查办了市人民医院系列腐败案,并对19名行贿人进行查处,同时,深入剖析医疗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和廉洁风险点,持续整治医疗系统腐败和不正之风。一是深化以案促改,召开刘学鹏案处分决定宣布暨警示教育大会,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分层分类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存在不合理检查、违规用药等问题的医疗机构239家。开展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及漠视群众利益问题整治,647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限期内主动说清问题。二是做实政治监督。部署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专项巡察,对市、县级卫健领域主管部门及市级医院开展巡察,发现相关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偏差、执行财务制度不到位、药品采购不规范等问题170余个。向全市公立医院派驻纪检监察组,聚焦医院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开展监督。加强对医院药品采购、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三是扎实开展医疗系统“清医”工作,选取一家公立医院、一家民营医院,聚焦违规采购、日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开展蹲点解剖,通过走访调研、查阅资料、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排查问题232个,约谈19家医院负责人,持续正风肃纪,促进医疗系统健康发展。
向某向刘学鹏出具100万元“借条”后,陆续“归还”刘学鹏本金及“利息”共计186.5万元,为何认定二者系行受贿关系?其中86.5万元是刘学鹏的犯罪孳息还是受贿所得?
杨静:2013年2月,向某通过刘学鹏顺利中标市人民医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设备租赁及耗材采购项目后,承诺给予刘学鹏100万元好处费。为掩人耳目,向某向刘学鹏出具了两张各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从表面上看,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刘学鹏未出借、也未交付100万元给向某,双方无借贷事实。从双方关系来看,向某与刘学鹏平时交往较少甚至无交往,其与刘学鹏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刘学鹏帮助其中标采购项目后,此外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据此,我们认为向某与刘学鹏之间的所谓借贷关系不过是以借贷为幌子实施的行受贿犯罪。
王令:《民法典》明确,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故犯罪孳息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不计入犯罪数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
本案中,刘学鹏按月收受向某支付的“利息”共计86.5万元,应计入其受贿数额。理由如下:一是借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应以真实存在借贷关系为前提。向某向刘学鹏出具共计100万元的“借条”,系出于行贿的非法目的,不成立真实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而刘学鹏收受向某“借条”时亦未实际出借100万元,不具有产生收益的基础,故刘学鹏所收“利息”不能认定为犯罪孳息;二是刘学鹏与向某达成了以收取借款“利息”为名的行受贿合意。2014年5月,向某因个人原因无力继续支付“利息”,刘学鹏得知后气急败坏,当即表示要扣留对方货款,以此威胁向某继续支付“利息”。从主观上看,刘学鹏对“借条”本金及“利息”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向某系为获取刘学鹏的持续关照,以支付借款“利息”方式继续向其行贿。此外,2018年5月,刘学鹏卸任退休,向某在短时间内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刘学鹏,并表示不再支付“利息”。这也进一步说明,向某看中的是刘学鹏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其以给付“利息”为名向刘学鹏输送利益,本质上是二人此前权钱交易的延伸。综上,该86.5万元“利息”应认定为刘学鹏的受贿所得。
刘学鹏因购房向杨某某借款80万元,不久后归还50万元,余下30万元至案发未归还,该行为如何认定?
张晓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本案中,2012年6月,刘学鹏因购房资金不足,向杨某某借款80万元,二者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但调查显示该笔借款到账后实际用于支付刘学鹏购房款。2012年8月,刘学鹏向杨某某归还了50万元,并表示剩余30万元会陆续归还。此时该笔80万元借款事由正当、合理,借款用途与借款事由一致,刘学鹏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并非以借为名的受贿。
杨静:2012年底,刘学鹏在与杨某某会面时,表示会继续帮助其谋取利益,杨某某为了得到刘学鹏的持续关照,顺势提出免除刘学鹏前述30万元债务,刘学鹏则以资金紧张为借口表示同意,至案发仍未归还。
相关证据证实,2007年至2017年,杨某某多次向刘学鹏行贿共计223万元,二者之间一直存在权钱交易。刘学鹏于2012年6月向杨某某借款80万元后,归还50万元,并表示会继续归还剩余30万元,此时其对该80万元具有借款的真实意思。但在2012年底,杨某某为获取刘学鹏关照,提出免除该笔30万元债务时,刘学鹏以资金紧张为借口表示同意。经查,此时刘学鹏完全具备偿还能力,其拖延还款理由不成立,应当认定其具有将该30万元借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因此,杨某某免除刘学鹏的30万元债务属于受贿犯罪中的“财物”。综上,本院认为刘学鹏至案发未归还的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贿赂款。
刘学鹏提出,办案机关查封的房产部分是其合法收入购置,不应被追缴,如何看待该意见?
张晓兰:规范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理工作,是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调查人使用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涉及违法的,可以在结案后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变卖,退还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及孳息;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本案中,刘学鹏涉案金额共计1430余万元,仅追缴到位159万余元,仍有1270余万元应当继续追缴。调查发现,刘学鹏将大部分受贿款用于投资,少部分用于消费,其用于投资部分处于亏损状态,另向亲友出借部分,其亲友均表示无力偿还,难以收回。
为防止财产转移,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涉案人不得利,监察机关前期依法查封了刘学鹏的两处房产。刘学鹏及其家人若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监察机关则予以解除查封;若未全额退缴,法院应依法处置查封房产用于追缴犯罪所得。
刘秋菊:经审理查明,监察机关查封的两处房产中,一处购买价为64万元,其中30万元是刘学鹏受贿所得;另一处购买价为195万元,其中100万元是刘学鹏受贿所得。综合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刘学鹏家庭当期收入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两处房产不排除其部分使用合法收入购置的合理怀疑。因此,合议庭认为关于刘学鹏提出“查封的房产部分是其合法收入购置”的意见成立,但这并不影响将上述两处房产纳入追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法院审理评估发现,监察机关所查封的两处房产不足以折抵应继续追缴的刘学鹏犯罪所得1270余万元及罚金。我们遂对登记于刘学鹏及其妻女名下的另三处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在案的五处房产估值在800万元左右,其中两处房产系刘学鹏使用受贿款购买,依法用于追缴犯罪所得;另有两处房产由其受贿所得及自有资金购买,我们考虑按照购房时受贿所得和自有资金所占比例对房产处置款进行拆分,再将拆分出来部分按其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扣除家庭其他成员合法享有部分,其余部分用于退赔及折抵罚金;另一处房产及车库系刘学鹏受贿前购置,应将其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用于退赔及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鸡蛋孵出的小鸡属于天然孳息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8日,韩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陈某某将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405号房屋出售给韩某某,同时合同第二条中载明该房屋已经出租。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约 定房屋交付在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后的,陈某某逾期10日之内交付, 自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应按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每日向韩某某支付逾期违约金,且应于实际交付之日向韩某某支付。2017年3月8日,王某、陈某某、韩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三条约定,在网签前买受方由原乙方(韩某某)变更为新乙方(王 某)。2017年5月5日,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2017年8 月19日,陈某某与韩某某签写案涉房屋的物业查验交接单,北京某物业 管理中心与王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该物业管理中心为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经查,2015年6月20日,陈某某与北 京某技术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自2015年7月1 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于每年6月20日前付清下一年租金。2017年5 月5日,陈某某又收取了北京某技术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 30日止的房屋租金15万元。
法律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321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321条沿袭 了原《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 房租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该案即涉及租金的归属问题。原《物权 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 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民法典物权编 第321条保留了这一规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租金的归属 事先并未进行具体约定,因此应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且法院认为由房 屋所有权人获得法定孳息属于交易习惯。原《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 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房屋在进 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法院并据此判定了争议孳息 的归属。
民法典依据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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