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范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凯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范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大家好,由投稿人马凯来为大家解答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范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这个热门资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范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原创:刘伟铧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随着婚姻法律知识的普及及婚姻观念的更新,以书面形式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签署此类协议的作用早已不局限于以往挽救矛盾频发的婚姻关系,而是逐渐对新时代良性婚姻关系的长久维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那么,如果你已经签署或者准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你应该如何自检或者避开哪些常见的“坑”?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协议约定抚养权、抚养费,有效吗?


不少人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抚养权、抚养费,理由是对方婚内一直不支付生活费,认为抚养费也是属于财产,于是打算在协议中约定下来让对方履行,也认为一旦约定了抚养权,就算离婚也不用再争夺抚养权了。


但是,婚内财产协议仅能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离婚协议才能对抚养权、抚养费进行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而离婚协议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因此如果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大谈“抚养权、抚养费”,甚至约定各种诸如“假如离婚,房子归我”等以离婚为条件的条款,所谓婚内财产协议很可能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是离婚协议,导致协议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未生效,最终得不偿失。


二、协议约定出轨就净身出户,会踩坑吗?


还有一些人因婚姻中另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而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这类协议中最常见的就是诸如“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则自愿净身出户,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这类条款性质上容易被认定为忠诚协议,而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裁判规则。


主流的司法观点仍然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情感范畴,以当事人自愿履行为主,而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双方财产分割的依据。


其次,这类条款对财产约定亦不明确,未直接约定、指向某一具体财产,最终也会因约定不明而未能达成想要的结果。



三、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有什么风险?


婚内财产协议中常见的还有一些人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财产约定归自己所有,共同债务或者其他义务则全部约定由对方承担。


此类协议的签署往往是在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签署,实践中一旦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很有可能被撤销


即便双方是基于自愿签署的协议,一旦离婚反目成仇,承担义务较多一方也往往主张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最终可能因协议对权利义务约定严重失衡而产生争议。


以上是婚内财产协议中常见的三大“雷区”。实践中,因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不明、存在漏洞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最终令夫妻对簿公堂的情形屡见不鲜。


律师友情提醒,签署协议的法律意识要有,但协议如何约定更要谨慎对待,有效避“坑”才能让协议真正发挥效用。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需要公证吗

在传统观念里,夫妻财产往往是 “一锅粥”,只有离婚时才会考虑分割。但随着法律的完善,如今在特定情形下,婚内也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法律突破给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思路,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的规定,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法条涉及的三种关键情形,带你了解不用离婚也能分家产的法律知识。

法律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一法条改变了以往只有离婚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局面,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或权益受损方提供了及时的救济途径。

隐匿转移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并不罕见。例如,一方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第三方,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被转移、隐匿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案例中,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李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了偿还赌债,私自将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最终判决该房产出售行为无效,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确保张某的权益不受损害。

拒付医疗费

当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处于困境的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请求婚内财产分割。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对配偶自身的照顾,也延伸到对配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合理支持。比如,赵某的父亲患重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进行手术治疗。赵某的妻子孙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拿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在万般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讼,以期获得资金用于救治病重的父亲。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保障了赵某父亲的救治。

恶意负债

现实中,存在一方为了侵占更多夫妻共同财产,故意虚构债务的情况。这种恶意负债的行为不仅使夫妻共同财产蒙受损失,更是严重地侵犯了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减少自身损失。例如,钱某为了在未来离婚时能占有更多财产,伪造了大量借条,声称自己因生意周转欠下巨额债务,并企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妻子周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债务是钱某虚构的。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钱某存在恶意负债行为,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避免了周某的财产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

实务难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赋予了夫妻在特定情形下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

举证隐匿财产困难

在处理涉及一方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复杂案件时,如何有效举证成为了至关重要的环节。无过错方需要收集大量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车辆过户凭证等。然而,这些关键证据大多被对方所掌握,因此获取起来颇为棘手。此外,一些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法相当隐秘,例如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将资金转移至海外账户,或是借他人之名购置房产等,这无疑给无过错方的举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一些案例中,当事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等方式,才得以获取关键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倾向保留部分共有财产维持家庭生活

在处理婚内财产分割案件时,法院不仅会考虑保护权益受损一方的利益,还会综合考虑家庭的整体利益和稳定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即便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法院通常也会倾向于保留部分共有财产,以确保家庭的正常生活运转。这就意味着,无过错方可能无法一次性获得全部应得的财产份额。例如,在某些家庭中,夫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一方存在隐匿企业利润的行为。法院在判决婚内财产分割时,可能会考虑到企业的持续经营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需要,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预留部分资金以维系企业运营及满足家庭日常开销,此举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无过错方获取全额赔偿的进程。

律师建议:婚内签订财产协议

为了避免婚内财产纠纷,降低权益受损的风险,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财产协议。财产协议可以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各自名下财产的归属,包括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等。通过签订财产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减少因财产归属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签订财产协议时,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确保协议以书面形式呈现。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在签订财产协议之前,夫妻双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林某和陈某在婚后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工资收入归个人所有,婚后购买的房产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产权份额。后来,林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由于林某和陈某签订了财产协议,明确了财产归属后,陈某的个人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从而避免了因林某的债务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用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了解婚内可以分割财产的具体情形,如一方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并通过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每一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同时,婚内签订财产协议也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手段,可以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驾护航。在面对复杂的婚姻财产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结合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

以“婚姻家庭十三问”

向大家解读《解释(二)》的重点条文

以期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01

问:重婚可以“转正”吗?

答:不可以。


条文链接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该条是针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条的明确。在此之前,对于重婚是否可以效力补证存在争议,现该条明确,重婚的情形不适用《解释(一)》,即重婚的行为自始无效,即使原婚姻因离婚或配偶死亡而终止,后一重婚婚姻仍无效。


02

问:“假离婚”可以反悔吗?

答:不能。


条文链接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假离婚”的处理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终止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二是终止法律上公示登记的意思表示。所谓“假离婚”,为夫妻双方同谋虚伪,针对的是身份关系终止。虽然可能不是双方真意,但不影响办理离婚公示登记的效果,所以离婚公示后,不存在确认无效的可能。


03

问:面对“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条文链接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若夫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其恶意分割财产的相关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该债务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债权人可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


04

问:同居关系破裂后,财产怎么分?

答:有约定依据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条文链接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同居关系结束后,财产如何分割的规定。总体的处理原则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混同的以及共同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05

问:夫妻间的房产分割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需根据房屋是否实际转移登记,并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条文链接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约定但未转移,第二款是已经转移,第三款是对于前两款的撤销权行使。在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结婚时间短且给予方无过错,在离婚分割时房产归给予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多寡。反之,如果婚姻关系较长或者给予方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在离婚时房屋也可以归受赠方,由受赠方支付折价款。第三款规定了法定撤销权,若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或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给予方可撤销赠与行为,无需支付补偿款或折价款。


典型案例

陈某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价值600万元。陈某与崔某结婚后将婚前房屋转移至双方名下。后崔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主张房屋分割时获得250万元的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于婚后为崔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拥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


06

问:夫妻间一方出现直播打赏、出轨赠与等行为,另一方如何采取救济?

答:直播打赏可视为挥霍夫妻间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主张其不分或少分财产;出轨赠与属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同样可请求不分或少分财产。


条文链接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第六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处理。未经配偶同意的巨额打赏可认定为“挥霍”,即需要明确数额上显著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从而损害家庭利益,另一方既可以选择在婚姻期间分割财产,也可以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少分。

第七条是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效力。夫妻一方为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如转账、购房等),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全部款项,同时也可以主张出轨方少分财产。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配偶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时已经离婚,也不能改变在当时处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应当全部返还,然后再通过二人之间的协议或者依法进行内部分割。


典型案例

崔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叶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多次转账共73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叶某辩称,高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认可叶某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



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免费下载

本期主笔:徐倩雨

民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


实践中,不乏夫妻离婚时以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财产无偿转让给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在另一方存在对外债务且自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通常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按照撤销权的要件对案件进行审查,还应当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纳入考量,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参照适用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相关规定。本文结合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 情


卜某与竺某婚后购买案涉房屋,由双方共同共有。2021年9月15日,卜某与竺某登记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男竺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抚养费;离婚后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男方放弃该套房屋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后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26日变更登记至卜某一人名下。


2019年6月,竺某曾向廖某借款。2022年2月,廖某因与竺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2022年11月,法院判决竺某归还廖某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竺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廖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竺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3年4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廖某因知悉竺某名下房产变更信息,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卜某、竺某对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恢复房屋产权登记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


竺某因赌博于2019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卜某、竺某称案涉借款也用于赌博。案涉房屋贷款均通过卜某银行账户归还,至2021年9月21日,尚有50余万元贷款未还。


裁 判


一审法院认为,廖某与竺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协议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廖某对竺某享有明确、合法的债权。竺某在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通过与卜某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其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的案涉房屋产权变更至卜某一人名下,且在变更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竺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竺某、卜某变更房屋产权至卜某一人名下的行为,使竺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廖某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实现债权,侵害了廖某的合法权益。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卜某、竺某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至卜某名下的行为,卜某、竺某应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卜某、竺某名下共同共有。


卜某上诉称,案涉房屋并非无偿转让。竺某从2017、2018年开始因赌博欠债,到2019年债务集中爆发,其长时间受到债权人上门讨要恐吓、威逼,无法忍受才提出与竺某离婚,并非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尚存购房贷款,竺某赌博失业后无经济收入,子女抚养、房贷款还款均由其一人承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且其在离婚前后已为竺某偿还多笔债务。


廖某辩称,不同意卜某的上诉请求。


竺某述称,2019年其债务爆发,且所欠款均用于赌博,故签订离婚协议时已无能力支付房屋贷款以及抚养费,因此同意放弃案涉房屋,以保障未成年的孩子有居住环境,并非故意通过离婚转移个人财产。


上海二中院查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34.32平方米,由卜某、竺某于2015年11月以110万元购入。关于案涉房屋在卜某与竺某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为每平方米5万元左右。法院另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竺某归还周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卜某先后共计代竺某向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1万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即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本案中,卜某与竺某离婚时,竺某因赌博对外借款产生大量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卜某抚养,竺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共有的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竺某放弃案涉房屋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屋面积小价值不大,且离婚时尚有50余万元的贷款尚未归还,卜某离婚后需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还代竺某偿还债务21万余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存在明显失衡,难以认定卜某与竺某通过离婚恶意逃债,故廖某诉请撤销卜某与竺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一、司法实务中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无偿转让共有财产效力的裁判思路

此类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当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审查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通常有两种不同裁判思路。


第一种,严格按照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离婚协议本身进行考量。此种思路下,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放弃共有财产份额,则认定该离婚协议实质上导致一方在未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形下丧失了对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若同时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其他构成要件,则该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条款应被撤销,从而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状,保全实现债权的责任财产。至于一方主张因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离婚后偿还对方单方债务等应对共有财产享有更多分配份额,则可在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或离婚后财产分割等诉讼中另行主张。


第二种,除离婚协议本身,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审查离婚协议中无偿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基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离婚协议并非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将协议中的无对价转让简单认定为无偿转让,应以离婚诉讼的审判标准模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分割不存在明显失衡的情形下,不宜撤销该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共有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明显失衡且满足债权人撤销权其他要件的情形下,应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避免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减少责任财产,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有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条款案件裁判思路证成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条款应参照适用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与婚姻关系具有当然的关联性,其实质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属于夫妻团体的共同财产进行合意清算的协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系经对后续子女照顾、抚养费支付、补偿无过错方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相较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更强的人身性和伦理性。在本案中,离婚协议在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转移至其中一方名下的同时,也约定未成年子女后续由该方抚养,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是单纯的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居住权保障等人身利益的衡量。因此,审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有关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条款的案件应当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与整体性,不能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更强调其特殊人身属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就指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应当综合婚姻整体情况考虑,其人身性和伦理性较为明显,应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中也对此予以明确,夫妻一方债权人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请求撤销的依据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第五百三十九条。


(二)财产处置条款需显著超出合理标准方可被撤销

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对于财产处分是否可撤销的一条重要标准是处分财产时对价的合理性,只有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方才满足撤销要件之一,其共性在于强调约定的财产处理比例与法定参考基准的显著偏离。在判断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理性时,也应当注意对合理标准的判断,即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仅轻微超出合理标准,在双方未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不能一概认为可以撤销。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涉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时,都强调对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并非一定均等分割,应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处理中,尚存部分无法为法定标准所囊括的因素,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利益与生存利益也难以用具体数据简单衡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个案中对财产分割的合理性进行衡量,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体现对家庭贡献、传统伦理价值的尊重。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范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