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法律援助,什么叫法律体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嘉涵

什么叫法律援助,什么叫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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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法律事实

赫伯特·哈特(H.L.A. Hart, 1907–1992),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1952–1968),新分析法学派的核心人物。哈特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H.L.A. Hart, 1907–1992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哈特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二战期间曾任职于英国军情五处(MI5)。战后,他转向法学研究,与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和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理论展开批判性对话(Lacey 2004)。他反对法律即主权者命令的简化模型,主张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会承认的规则体系。

哈特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论战塑造了当代法哲学,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Dworkin 1977)。他的其他重要著作包括《法律、自由与道德》(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1963)和《惩罚与责任》(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 1968)。



哈特的理论至今仍是法学研究的基石,影响范围涵盖法律实证主义、法社会学和宪法理论。

哈特提出的“什么是法律”这一经久不衰的问题,指出法律理论中存在三个主要争论点

1. 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不仅包括强制性命令,还涉及更复杂的社会规则。

2.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与道德虽有重叠,但二者在功能和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3. 规则的本质及其法律地位:法律规则不仅仅是行为的一致性,还包含内在的规范性要求。

哈特批评了简单定义法律的尝试,认为法律概念的复杂性无法通过传统定义形式完全涵盖。他主张通过分析法律的核心要素来理解其本质。

哈特分析了“命令”与“法律”的关系,指出法律虽然在某些方面类似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如刑事法规),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

- 法律的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自身。

- 法律的持久性:法律具有持续效力,不因立法者的更替而消失。

- 法律的复杂性:法律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则,还包括授权性规则。

此外,哈特还专门探讨了法律的多样性,指出法律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则(如刑法),还包括授权性规则(如合同法、遗嘱法)。他批评了将法律简化为单一形式的理论,认为这种简化忽视了法律的多功能性;根据哈特的理论,法律的内容不仅规定义务,还授予权力。可以看出,他的这个理论对于后世影响极其深远;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可以自我约束,适用于立法者自身。

关于法律的起源,哈特认为,法律不仅来源于立法,还来源于习惯。哈特的这个观点,尽管当时并未得到太多的支持,但是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对于当代商业法律和规则的制定和更新,也起到了奠基的作用。所以,现在重读哈特的许多理论,是极其具有现实意义的。

与法律体系有关的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关系,哈特少见地批判了其他观点。首先,哈特批评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理论,认为其无法解释现代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立法权的限制。哈特认为,现代法律中存在对立法权的宪法限制,主权者并非不受法律约束。将主权者等同于选民或立法机构的观点存在逻辑缺陷。

哈特另外一个引领后世的成就是,提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在哈特的理论中,第一性规则直接规定行为的义务,如刑法规则等;第二性规则包括承认规则(确认法律效力的标准)、改变规则(授权立法和修改法律)和审判规则(授权司法裁决)。这种结合解决了简单规则体系的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问题,为法律制度的复杂性提供了更全面的解释。哈特进一步分析了承认规则的作用。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终极规则,为其他规则提供效力标准。规则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承认规则的标准。哈特强调,承认规则的存在体现在官员和民众的实践中,而非抽象的假定。

哈特通过分析法律的核心要素,提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他批评了传统法律理论的简化倾向,强调了法律的多样性、规范性和社会基础。其理论为理解法律的性质提供了更丰富的框架,揭示了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参考文献

- Hart, H.L.A. (1961).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Lacey, N. (2004). *A Life of H.L.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Dworkin, R. (1977).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什么叫法律关系

制定和立法机构到年尾,从全国的案件(命案)动机当中寻找这个案件引起的原因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减少类似的案件发生。和中医一样不要学西医哪疼医哪。

时效性:

成本性:

道义,情感,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性怎么解决,在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之下遵守道义,道德,情感。

三者和法律相辅相成减少社会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毕竟“情”“义”“道”“德”是我们中国人最注重的。

什么叫法律行为

行政复议必胜四招,助百姓成功维权

在行政纠纷中,行政复议是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掌握以下四个关键策略,能大幅提升行政复议成功的概率,助您在维权之路上赢得胜利。

一、17天精准阅卷,挖掘关键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这就意味着,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人便可以申请阅卷。

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在阅卷过程中,要像侦探寻找线索一样,仔细审查答辩状和证据材料。重点关注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是否遵循了法定的审批流程、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等;还要审查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真实且相互印证。一旦发现程序瑕疵或事实认定不清等漏洞,就找到了行政复议胜诉的突破口。

二、精心撰写补正意见,直击违法要点

当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会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在补正材料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指出行政行为的违法点。为了让复议机关更清晰地了解情况,可以附上证据对比表。将对方提供的证据与自己掌握的能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一一对比,用红笔醒目地标注出其中的矛盾之处,让违法点一目了然。这不仅展现了您的严谨态度,更能为复议机关的审查提供有力参考,大大增加复议成功的可能性。

三、合理申请听证,当面澄清事实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组织听证。具体来说,像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等情况,都可以申请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有机会当面演示证据,针对行政行为的逻辑漏洞进行有力反驳。比如在一些土地征收案件中,可能存在“以拆代征”的违法情形,申请人可以通过展示土地规划文件、征收程序文件等证据,清晰地指出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逻辑,即绕过合法的征收程序,以拆迁之名行征收之实。通过这种当面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方式,能让复议机关更全面、直观地了解案件真相,增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四、严格卡准期限,全程留痕维权

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多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务必紧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全程保留书面记录,无论是提交的申请材料、补正材料,还是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记录、听证通知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书面记录不仅是维权过程的见证,在可能出现的后续纠纷中,也能作为有力的证据,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总之,行政复议是一个严谨且需要策略的过程。牢记“查错+举证+面谈+留痕”这四个关键步骤,您就能在行政复议中掌握主动,提高胜诉的概率,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什么叫法律效力

# 法律的本质与归属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深入探讨的核心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揭示法律的本质提供了深刻且精准的视角。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法律的本质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由于经济地位和利益诉求的差异而存在着鲜明的分野。统治阶级掌握着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和政治权力,他们通过国家政权这一强大工具,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这意味着法律并非是一种抽象的、超越阶级的存在,而是深深烙印着统治阶级利益的规则体系。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着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关系,诸多法律条款围绕着保障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秩序展开,以确保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得以稳固延续。

法律的本质更深层次地反映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涵盖了地理环境、人口因素以及生产方式等诸多方面,其中生产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塑造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进而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性质。在古代农业社会,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法律往往着重于调整土地的分配、使用以及与之相关的赋税、劳役等关系。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法律的重心便逐渐转移到保障契约自由、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这清晰地表明,法律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一种制度性回应,它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否则便无法有效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那么,法律是为谁制定的呢?答案是明确的——法律首先是为统治阶级制定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来确立和维护有利于自身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为统治阶级提供了一种合法的强制手段,用以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确保被统治阶级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法律也为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协调提供了规范框架,避免因内部矛盾的激化而危及整个阶级的统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被统治阶级毫无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也会兼顾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诉求。这是因为统治阶级深知,过于忽视被统治阶级的基本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和反抗,从而威胁到自身的统治根基。因此,法律中会包含一些诸如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客观上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促进了社会的相对稳定与和谐发展。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主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深刻理解法律的这一本质属性,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为推动法治建设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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