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会继续产生收益。《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里明确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使这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争议不断。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上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此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现实困惑岳某在2012年时以1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区的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岳某一人名下。2013年岳某与陈某结婚,2015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两人离婚时,涉案房屋经过评估可知价值已达到300万元,两人对岳某的房屋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岳某认为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与陈某无关。陈某则认为,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岳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55万元。[(300万元-190万元)÷2=55万元]。
破解办法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出售获得房款,则属于“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岳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200万元的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可得一半。但本案中,岳某并没有将房屋出售,房屋也没有产生收益。房价的上涨导致房屋的增值,属于房屋的自然增值。因为房屋是岳某的个人财产,所以自然增值与陈某无关。因此陈某主张房屋自然增值部分的一半为自己所有,要求岳某支付相应补偿,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证据及材料指引
1.房产证及物品购买单据: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孳息、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的前提是原物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原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协议:约定财产属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将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进行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财物通过协议约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财物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