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他人代持的股权怎么办?
•案例简介:
冬梅和建国正在离婚诉讼中,建国发现冬梅持有一家大型连锁美容院20%的股权,但建国之前对此一无所知。建国遂向法院提出要求分割该20%的股权,冬梅却说这个股权是代其母亲持有的,并不是她自己的,所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国不同意,毕竟工商登记上冬梅就是股东,而且冬梅和母亲也没有书面的代持协议。冬梅向法院提供了当时她母亲向她转账公司出资款的证据,以及她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的证据。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资金来源以及冬梅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证明冬梅与其母亲之间存在代持关系的直接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股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知识点梳理: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解读:
公司的股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公司持股情况原则上以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为准,外部善意第三人对此产生的合理信赖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冬梅与其母亲并没有书面的代持协议,基于两人的母女关系,其母亲打给冬梅的款项也不能排除赠予的可能性。而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是股东的判断标准,股东并不负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法院将争议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还存在为了规避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让他人代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万一代持人变卦或私自处分代持的股权,实际股东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通过代持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将不可避免地曝光,对夫妻关系也会是严重的打击。
•方案建议:
如果需要以代持方式持有股权,或者帮他人代持股权的,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2、保留实际出资凭证;
3、不要因为违法目的签订代持协议;
4、要求代持人配偶出具股权代持的知情函。
•案例小结:
股权代持虽然是法律认可的行为,但是股权代持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如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一定要注意相关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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