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去世,谁来继承股权,股东死亡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桂昭

•案例简介:

郑总一共有两段婚姻,与前期生育一子郑大宝,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子郑小宝及一女,在与现任妻子结婚后,和小舅子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所谓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加上小舅子的帮助,公司生意很好,业务很红火,郑总也算是事业有成,家庭美满了。岂料,郑总因为长期忙于生意,疏忽了身体健康,突发疾病,去世了。那公司怎么办呢?郑太太认为,自己以及她和郑总生的一子一女继承是最好的,而且本来公司就是郑总和自己弟弟打拼下来的,郑大宝就不要掺合了,大不了分点钱得了。而郑大宝却说,不要钱,就要继承股权,当股东,郑总身前就说了,自己有做生意的天分,将来公司要给自己,郑小宝花天酒地的,肯定不能将公司交给他,既然有儿子,公司给女儿也不合适。各方争执不下。那么,谁来继承股权呢?

•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解读:

本案中,由于郑总父母早已过世,故郑太太及郑总三个孩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郑总的遗产。法院审理时,郑大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父亲身前对公司做过传承安排把公司给自己。故,公司股权由郑太及郑总三个孩子共同继承。

•方案建议:

像郑总这样有多名子女的,希望最得力的子女掌管企业的,可以事先立下遗嘱,安排妥当,避免去世后多子女继承后导致股权分散,影响企业经营。

•案例小结:

今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希望对股权继承提前安排的,可以身前订立遗嘱,避免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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