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当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时候,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被告李某驾驶自己名下的小型轿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乘田某)相撞,致刘某、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李某辩称,事故事实属实,其他的所有费用我不承担,我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辩称,车是我儿子的车,与我没有关系,我没有责任。
他人名下车辆究竟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所有权的实际使用人需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进行赔偿。就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法律原则而言,谁侵权,谁赔偿,机动车实际使用人直接对受害人赔偿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另外一个层面是因为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和利益获取,即机动车运行这一危险的来源和控制,这一危险的产生和控制都源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而机动车运行所产生的利益(通行的便捷性)也都作用于实际使用人。
当然了,如果说是在租赁、借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需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在租赁、借用等转移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形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车辆状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从上述解释的内容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上。
因此,上述案例中,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虽然不是刘某所有,但是作为实际使用人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
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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