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恐怖密室逃脱、跳波波池、滑雪……近年来,随着各大户外娱乐项目被推出,消费者或出于追求刺激,或出于纾解压力,都十分钟爱这些充满刺激性的娱乐项目。不同于大型的游乐场会定期质检,这些新颖的娱乐场所往往场地较小,缺乏安全监管,大部分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到这类娱乐项目的安全性之前便投入体验,结果个别消费者因娱乐项目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慎受伤,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索赔?下面通过一起我们律师团队经办的案件和大家谈谈体验娱乐项目受伤时如何争取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2日,未成年人L某与同学在家人的陪同下一起前往某卡丁车俱乐部体验卡丁车畅玩项目。同行者购票后转交L某,L某进入卡丁车场后,该卡丁车俱乐部工作人员给L某安排了一辆成人版卡丁车,且并未在L某使用卡丁车前进行任何安全培训及风险提示。后L某在使用卡丁车过程中,因卡丁车车速太快,无法掌控方向,导致L某驾驶的卡丁车碰撞到跑道旁的轮胎上,最终造成L某腿部骨折受伤。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卡丁车俱乐部承担50%赔偿责任,并向L某赔偿损失40064.71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结语
消费者因体验危险性娱乐项目出事的情况非常常见,轻则肢体骨折,重则瘫痪、死亡,悲剧发生后,娱乐项目经营者往往会以自身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以及消费者已签署免责承诺等主张免责,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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