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档次,德恒律师合伙人一览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琴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档次,德恒律师合伙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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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国际评级机构LegalOne公布了“2025LegalOne 实务精英100强(争议解决)”榜单。凭借卓越的市场表现和优秀的客户口碑,德恒共5位律师荣登榜单。

北京

郭枭,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仲裁员,企业合规师;郭律师拥有17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并专注于处理金融领域重大、复杂的争议解决案件和白领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能够突破传统思维,直达案情痛点,快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复合型专业背景所形成的差异化竞争优势,使其能够为客户在风险识别和评估、合规体系搭建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撑,进而兼顾客户的法律需求和商业目的。

郭律师担任《〈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编委会委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其客户多为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代理了多起极具影响力的争议解决案件。此外,郭律师拥有极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在CSSCI等各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出版专著一部。卓越的学术思辨能力使其在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法律空白的难题时,能够充分运用理论引导实践,提出创造性的法律意见。

朱瀚林,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多家国内一线律师事务所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实习经历。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

朱律师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累计参与了上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累计案件涉案金额逾百亿。长期处理公司类纠纷、金融与资产管理纠纷、重大商事争议及民刑交叉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熟悉民商事、刑事诉讼流程及裁判思路。

上海

张忠钢,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兼兰州仲裁委员会“一带一路”兰州国际仲裁院、绍兴仲裁委员会及抚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实训导师。至今执业已超过20年,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授予律师系列中级职称。在商事争议解决、私募基金、并购重组、境内外上市、投融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近年多次上榜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500和LegalOne推荐的明星律师及《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制造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

张律师牵头全程处理的重大投资并购非诉项目(包括境外上市项目)及重大疑难复杂商事争议案件(包括诉讼和仲裁案)达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获得客户满意的评价。

深圳

林博,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律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20年商事法律工作经验。 执业专注于投融资、合同、担保、公司等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相关法律服务,致力于提供综合的客户服务和争议解决方案。

济南

宋俊博,德恒济南办公室合伙人会议主席,济南融商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济南融商法律查明中心理事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会员。兼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客座教授,山东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实务导师。同时还担任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生态环境部执法大练兵评审专家,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北方)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特邀调解员,山东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专家,Chambers & Partners大中华区环境法上榜律师。

此次德恒多位律师载誉榜单,体现了行业及客户对德恒服务的肯定与褒奖。诚挚感谢所有客户、媒体及同仁的支持,未来,德恒将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多元化的综合法律服务。

德恒律师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三大交易所等机构于近期联合推出了一系列科技创新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的政策举措,构建起科创债的完整制度框架。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从法律角度解析科创债的核心规则,以便读者能够快速了解科创债。

一、政策的出台及背景

2025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科创债定位为服务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债券,旨在通过债市融资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2025年5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提出在银行间市场设立“科技板”子板块,优化发行流程与信息披露机制。同日,三大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亦同步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从审核效率、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细化规则。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相关制度文件和发行实践开始于2022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本次新政策出台前,市场上发行的券种有科创债和科创票据两类,科创债由证监会主管,在沪深北三个交易所发行上市,科创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在交易商协会发行上市。

科创债的推出,旨在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进一步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快速崛起,市场对创新型融资工具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由于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性的特征,其融资渠道往往受限。为破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改革,推出了科创债这一专项工具,助力科技型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这些政策的密集出台,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科技创新方面迈入新阶段,也为科技企业开辟了直接融资的“快车道”。作为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工具,科创债的推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发行主体范围

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科创债的主体范围,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沪深北交易所规定了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均可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科创债。具体情况如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科创债发行主体范围

(二)三大交易所科技创新债发行主体

三、发行条件与法律合规要点

(一)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1.银行间市场要求

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拓宽并购资金来源。

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募集资金可置换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需合理匡算置换后资金大类用途,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2.交易所要求

(1)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2)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购买知识产权;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等支出;通过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方式,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并购、运营;偿还前述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

鼓励产业链核心科技创新发行人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鼓励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推荐的科技创新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

支持科创孵化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等。

(3)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信息披露特殊性

(三)发行条款设计的灵活性

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银行间市场支持增设投保条款、转股条款等设计。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设计,通过增设投保条款等方式,提升投资人认可度。支持企业设置转股、附认股权、挂钩收益权、质押、分期偿还本金等条款,满足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达到股债联动效果的,可标识为混合型科创债。

三大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对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选择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发行人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四、配套支持机制

(一)简化信息披露

科创债发行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明信息披露安排,简化申报发行材料和信息披露,发行人可与投资者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

(二)优化发行流程

优化科创债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创债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三)绿色通道机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评,注册首次及后续反馈分别在5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前变更2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反馈,提高注册发行效率。

三大交易所发文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创债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提升科创债审核注册效率,对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交易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特色评级

创新科创债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五)风险分散分担机制

完善科创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创债发行和投资交易。

五、首批科创债发行情况

5月9日,首批36单科创债在银行间市场上线发行。首批36单科创债包括22家科技型企业、14家股权投资机构,总规模210亿元。项目覆盖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行业涉及集成电路、智算中心、新材料等多个前沿新兴领域。

发行期限方面,首批科创债大多集中在3年期区间。但与此同时,首批科创债在期限结构设计上充分体现灵活性,通过差异化安排精准匹配融资主体需求:牧原食品、立讯精密发行的270天科创债,京东方、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本次发行10年期中长期科创债。

发行利率方面,首批公告发行的科创债中,整体的利率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以兴业银行为例,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1.66%。国泰海通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1.70%,品种二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2.10%。

六、结语

科创债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升级。政策通过主体扩容、流程简化、风险共担等机制,为科技型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了高效融资工具。未来,随着配套机制的完善和市场参与度的提升,科创债将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金融载体。建议企业关注科创债的政策及后续变化,根据企业自身的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积极利用这一政策红利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本文作者:

李华,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企业合规等。

秦立男,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挂牌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企业合规等。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德恒律师事务所人员名单

家族信托一直被认为是能够实现家族财富传承、资产隔离、风险隔离的效果,因进入家族信托的资产已经脱离委托人的其他资产,成为受托人名下的资产,如果委托人因民商事债务或者犯罪事实被追缴违法所得,此前设立的家族信托资产能否成为被执行的对象?下文以本律师代理的某家族信托被执行案件为例,说明家族信托在哪些情形下存在被执行的风险,以及我国家族信托所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本文旨在为信托设立者提供参考,助力其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在合法边界内发挥应有的财富保护与传承功能。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以来,被告人路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现查明,路某共收取胎儿性别鉴定费用 15330807 元。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二、被告人路某的违法所得 15330807 元(包括已冻结的涉案资金及孳息等财物)。”

一审判决后,路某未上诉,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在某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提出异议。

二、路某(被执行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的应对

(一)证据事实方面的异议

执行依据的判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该是具体明确的,一审判决并未认定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属违法所得,事实上,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来源多样,并非全部属违法所得。

1、路某收集了大量的关于其收入来源的证据,拟证明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其已有多种收入来源,起初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并非违法所得。另外,在违法行医期间,也同时有大量其他收入,比如理财收益、房产买卖的差价收益等,所以,家族信托设立之初,以及后续陆续投入的资金中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只有少量是来源于非法行医所得。

2、刑事判决书认定路某违法所得为1500余万元,但是并没有认定涉案信托财产的资金为其违法所得。实际上,路某经营多项业务,其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涉案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合法的经营收入,也有此前多年间的投资收益所得,目前也没有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信托计划无效或应被撤销。

(二)法律根据方面的异议

路某作为委托人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设立的家族信托, 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受益人为路某、路某前妻及四名子女,目前该家族信托处于存续期内。该项下的信托财产与路某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并且独立于路某的个人固有财产,并非路某的责任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涉案信托财产不存在该条规定的应被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信托产品问题,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其于2021年3月至8月向某信托公司汇款转账共计8笔款计1109 万元,该期间为异议人违法犯罪期间。异议人称款项来源为理财产品赎回、还款等,但明细中载明在上述理财赎回款和还款前后均有进出账款,款项进入其账户后即为混同,不能证明购买信托的资金为其指定的理财赎回款和还款等,并且其对理财赎回款和还款的来源亦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异议听证中,异议人认可证券、基金、理财产品资金来源为非法行医所得。所以,异议人不能证明其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是合法收入,其中理财产品赎回款应属于“非法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三)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涉案信托产品应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在执行程序中因为该违法所得下落无法查明,客观上已经无法追缴时,视情形可以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所以,即使异议人所称的上述财产中含有其部分合法财产,在其没有证据证明执行依据中所载明的违法所得下落的情况下,本院按同等价值执行其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路宗军以上述涉案财产属于其合法财产不应追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路某的异议请求。

案件来源:(2025)鲁 1502 执异 84 号

四、实践经验总结

(一) 家族信托能够隔离刑事处罚,但设立时的资金来源要合法

依据我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固有财产,家族信托的犯罪风险隔离机制与债务隔离原理相通,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但需注意,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所得,绝不能是违法犯罪所得,否则会导致信托被穿透。

(二) 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要全部可信,如果信托的资金来源由部分合法财产、部分非法财产混同设立,信托效力将可能全部无效

若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在信托财产中相互交织、难以区分,或者二者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整个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掩盖非法财产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信托对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以实现“洗白”非法财产的目的,那么整个信托行为将因信托目的违法而全部无效,而不会因存在合法财产就部分有效。

(三)信托设立目的要合法

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因此,设立信托时如果存在已经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或者存在其他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处罚、执行的行为时,信托设立的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从而导致整个信托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信托设立资金来源与目的合法的前提下,信托受益权明确与否会直接影响执行的可行性

在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中,若存在被执行人,当其信托受益权具体且明确时,法院进行扣划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例如,信托合同中明确指出,某受益人有权领取生活津贴,自信托生效后的次月(含)起,受托人需在每月的第10日(非工作日则顺延)向该受益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生活津贴。然而,对于受益权不明确的情况,执行则面临困难。

比如,信托合同规定受益人有权获得教育支持资金,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被授权人/受益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升学情况、资金使用说明等证明文件,经形式审核通过后,若信托专户资金充足,将给予支付。但这种信托合同赋予受托人一定的审核权和判断权,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支付。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直接确定受益人确切的受益权数额,这使得法院在扣划时面临挑战,甚至可能无法执行。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95条 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

第3条 要注意到,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本文作者:

康欣,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产权交易所外聘专家,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公司治理、金融、保险等非诉与商事争议解决。著有《供应链金融疑难法律问题全解》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10月版) ;《公司治理、投融资热点类案精解与实操指引》 (法律出版社2023年11月版)。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

(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吴宗洋对此文亦有贡献)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红圈所吗

2025年4月19日,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指导、律新社主办、德恒作为协办单位的“律新社法律服务创新发展论坛暨《律新指南》2025春季发布会”在北京隆重举行。论坛发布了五大领域专业指南,揭晓了“品牌影响力律所”及“品牌之星”荣誉奖项。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卓越的品牌实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德恒入选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并荣获15项大奖。

部分奖牌照片

律所奖项(3项)

律新社2024年建设工程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

律新社2024年资本市场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权益性融资)

律新社2024年资本市场领域品牌影响力律所(债务性融资)

个人奖项(12项)

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兼任德恒马来西亚办公室联席负责人、德恒证券专委会负责人,吴莲花律师作主题分享

吴莲花律师(右三)出席盛典

徐栋律师(右一)出席盛典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德恒律师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160多个主要城市的全球服务网络,出色完成了一系列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重大法律服务项目,创造了中国法律服务领域的多项第一,多次获得“最佳IPO项目”“最佳融资项目”“年度最佳交易”等奖项,获得社会各界的肯定与好评。

我们在此祝贺各位上榜律师,感谢客户和评级机构一如既往的支持和认可。未来,德恒也将继续秉承“德行天下、恒信自然”的理念,力求精益求精、诚信稳健,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综合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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