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建国是一家化工企业的创始人,持有公司55%的股权,其他6个股东共持有公司45%的股权。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建国正值壮年却因为交通事故突然离世,留下了妻子冬梅和两个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还有年迈的父母。处理了建国的后事以后,冬梅、两个儿子和建国的父母都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共持有公司55%的股权。但是冬梅他们都不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也都没有运营公司的经验,又处处提防其他股东,导致公司很多关键事项无法通过股东会,核心员工纷纷离职。另外,在建国兄弟姐妹的干预下,建国父母和冬梅又分成了两派,相互争利互不相让。结果,建国去世后短短三年,公司就走向了破产清算的结局。其实,像这种因为公司大股东突然离世导致公司走向衰落的情况,在现实中屡见不鲜。那么,能不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权呢?
•知识点梳理: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本案中,公司的股权作为建国的遗产,冬梅和其他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力继承,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公司是可以在其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
•方案建议: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可不能小看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例如在本案中,公司股东就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或者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继承,那么就可以避免本案中的悲剧发生了。同时,也要强调一下,股权是综合性权利,既有体现人身性质的权利也有财产性权利,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的是股东身份的继承的,并不能剥夺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也就是说,虽然继承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他依然可以得到股权相应的合理对价。所以,建议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限制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股权合理对价的确定方式。
•案例小结:
今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权的继承进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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