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并违反国家利益的无效的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同

法律咨询

您好,三年前,贾某曾向我借款200万元。到了还款期,贾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辞。无奈之下,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贾某曾向我借款的事实,判决贾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我还款。在我等待贾某执行法院判决书的时候,贾某主动联系了我,但却称自己身无分文,没办法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时我才发现,贾某名下的房屋、汽车以及存款已经转移到一个陌生男子胡某名下。最后,我决定暗地走访胡某。因胡某不知道我的真实身份,所以他坦言自己和贾某是好朋友,为了帮贾某报复借款人,便配合贾某签订了借贷合同,并办理了财产过户手续。我认为胡某和贾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该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答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贾某和胡某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中的“恶意串通”,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指的是为实现某种非法的目的,当事人互相串通,共同实施违法的民事行为,并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可见,构成恶意串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在主观上,当事人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故意;(2)在客观上,当事人实施了串通行为;(3)从后果上看,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获利。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谋利过程中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就会进行干预。对此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可见,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将财产归还给第三人。贾某曾向您借了200万元,但贾某却联合胡某故意把自己名下的房屋、汽车以及存款转移到胡某名下。据此,胡某和贾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贾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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