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疫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延泽

公开数据显示,至2020年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涉疫情刑事犯罪7067件,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330件,可见,涉及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案由,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从公开案例来看,暂未见到前两罪名最终定罪的案例。原因在于:《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此条是针对已确诊的情况,需要满足如下严苛条件:首先行为人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其次应实施了双行为即“拒绝治疗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对于疑似病例,则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本次《意见》是在冠状病毒背景下出台的,但未就关于过失的情形进行规定,但并非无相关依据。非典时期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就过失的情况进行了阐述。

通常而言,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具有同等危害成程度的犯罪,难以穷尽列举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但对于系确证病人或疑似病人而拒绝隔离这种抗拒防疫措施的行为,其所带来的危害借过毕竟与传统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在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这是其一。其二,关于抗拒防疫措施的行为,其损害的法益偏重于公共卫生管控,宜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应该认定为属于公共安全犯罪类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前罪已足以处罚。其三,参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将高空抛物、公共交通工具领域对驾驶员实施暴力及抢夺操控装置行为从此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里单独剥离出来,也佐证了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审慎。

综上,对于抗拒防疫措施的行为,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处理即可,本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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