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徐汇普法
问: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买卖合同履行迟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期履行买卖合同或履行合同成本增加,但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但不能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
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是履行成本显著增加,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吗?
答:
如果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调整价款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
如果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四条 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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